新聞公報

 

 

立法會第二題:檢討申請收樓及追討欠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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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一些住宅樓宇的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為收回有關單位及追討欠租,有關業主須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但在該項申請得到土地審裁處裁決時,租客往往已經拖欠租金多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上述個案是否普遍;若是普遍,有何方法防止該種個案發生;

(二)  會否考慮簡化土地審裁處處理業主申請收回單位及追討欠租的程序;及

(三)  現時有否法例,讓當局檢控該等慣性欠租的住客;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有否評估有否需要制訂該等法例?

答覆:

主席女士:

  有關涉及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個案的數目,由於我們沒有資料,因此我不能斷定這種情況是否普遍。

  根據司法機構的統計數字,自一九九八年起,向土地審裁處和區域法院提出收樓和追討欠租的申請的數目為︰

           1998年        1999年

                      (截至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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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樓申請     4,476宗       1,827宗

 追討欠租申請  14,466宗       6,021宗

  至於上述個案當中有多少宗涉及住宅樓宇或非住宅樓宇的分類,我們並無這方面的詳細資料。不過,我想指出,並非所有收樓個案都是欠租引起的,因為業主可能因其他的理由而申請收樓,例如為了收樓自住或重建等。眾所周知,租客拖欠租金,有時候是因為與業主發生糾紛所致,而不一定是故意欠租。

  其實,要防止租客拖欠租金是非常困難的。業主應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1)  小心選擇租客;

(2)  收取可觀但合理的按金,以防租客一旦拖欠租金,亦可盡量減輕財政上的損失;以及

(3)  遇有租客拖欠租金,應盡早採取法律行動。

  至於問題第(二)部份就司法程序的質詢,其實有關的法定程序都已訂明在《土地審裁處條例》,《區域法院條例》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之內。這些程序是要確保與訟雙方能夠有足夠的通知以便作出準備;亦讓租客有充份的機會對業主的申請作出回應;以及讓租客可以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上述的規定無可避免會延長收樓及追討欠租所需的時間。為了協助業主和租客,司法機構印製了資料單張,介紹有關申請收樓令的步驟及執行法庭判的財物扣押令的步驟。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又派出租務主任,在該署辦公室及十四個民政事務處就業主與租客之間的事務,提供諮詢和調停服務。

  雖然我已作出以上的答覆,但我亦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並會與司法機構磋商,就有關的程序進行檢討,研究簡化有關程序的可行性。

  至於問題第(三)部份的質詢,現時並沒有法例讓政府可以檢控慣性欠租的租客。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我認為立法把「欠租」列為刑事罪行並不恰當,因為欠租主要是關乎業主與租客之間的合約的問題。由於「欠租」屬於違反合約的行為,所以應循民事法提出訴訟。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