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八題:受供養人士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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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陸恭蕙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處理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所訂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申索事宜,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 稅務局如何審核該等申索;

(二) 稅務局會否考慮向要求就同一受養人獲得免稅額而互不相讓的申索人提供協助,以解決免稅額應由誰人申索的問題;及

(三) 稅務局會否考慮訂立規則,規定受供養人須確認他們受誰人供養?

答覆:

(一) 根據《稅務條例》,只有在一課稅年度符合以下的條件的情況下,一位納稅人士才可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簡稱「受供養人士」)在該課稅年度獲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以下簡稱「受供養人士免稅額」)–

(i) 該名受供養人士通常居住於香港﹔

(ii) 該名受供養人士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雖不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iii) 該名受供養人士在該課稅年度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納稅人士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又或該納稅人士在該課稅年度提供不少於12,000元以供養該名受供養人士。

  申索受供養人士免稅額的納稅人士是須在其報稅表格內提供有關的資料。稅務局在審核該些報稅表格時,是會審查有關申索是否符合以上的條件,及在符合的情況下,相信申報的資料而接受有關申索。由於稅務局每年處理的報稅表格數量十分多,稅務局在審核免稅額申索時,是有需要採納基於誠信的申報制度。但是,稅務局是會就任何疑問進行查詢,而《稅務條例》對違例申索免稅額的罰則亦相當嚴厲。過去亦有不少因違例申索受供養人士免稅額而被檢控或罰款的個案。除此以外,稅務局亦利用電腦,以識別就同一受供養人士作多個免稅額申索的個案。《稅務條例》第33(2)條規定,如有超過一名納稅人士就同一受供養人士在同一課稅年度申索免稅額,稅務局並不會考慮有關申索,直至申索人之間已同意由誰人在該年作出該項申索。因此,申索人須就有關申索自行達成協議,以令有關免稅額申索得以批准。

(二) 我們認為稅務局只應審查一項申索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中有關申索受供養人士免稅額的所有條件。根據《稅務條例》第33(1)條的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是不會有多過一名人士就同一受供養人士獲得受供養人士免稅額的。如果有兩名或以上的納稅人士符合就同一受供養人士申索免稅額的資格,我們認為應由有關納稅人士自行就由誰人提出申索達成協議。稅務局是沒有任何客觀方法決定誰人較適合獲得免稅額,而稅務局亦不適宜在這方面作出判斷。

(三) 我們並不認為立例要求受供養人士確認受誰人供養可有效解決稅務局就同一受供養人士接獲多項受供養人士免稅額申索的問題。這項建議對互不相讓的申索人並無幫助,因為有關受養人可以同時確認受兩名或以上納稅人士供養。有關規定亦可能會對受供養人士造成滋擾。我們認為有關問題應由申索人自行解決。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