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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港漁工計劃新安排(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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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星期五)下午四時零八分發放的新聞稿(編號GIS990611024)第三段應為:發言人說:「修訂的計劃將惠及主要在香港水域以外地區作業,而船身不少於十米長的較少型漁船及收魚船,這兩類船隻在招聘本地漁工方面與長時間在香港水域以外作業的漁船面對類似的困難。」

全文為:

過港漁工計劃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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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已修訂內地過港漁工計劃,使更多於香港水域以外作業的漁船及收魚船東主受惠。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表示該計劃的修訂已獲行政會議通過,新安排將可紓緩漁船及收魚船在魚類批發市場卸下魚獲時的人手短缺問題,並會有助維持本港鮮活海魚的穩定供應。

發言人說:「修訂的計劃將惠及主要在香港水域以外地區作業,而船身不少於十米長的較少型漁船及收魚船,這兩類船隻在招聘本地漁工方面與長時間在香港水域以外作業的漁船面對類似的困難。」

「經審慎考慮人力需求後,漁工配額已由五千五百名增至七千二百名,以應付漁船及收魚船在本地魚類批發市場落卸魚獲時的需要。」

內地過港漁工計劃於一九九五年實施,在一九九七年作出的修訂惠及船身不少於二十米長或引擎不少於二百匹馬力的漁船。該類漁船一般需在香港水域以外連續作業超過三天。

過港漁工計劃旨在使香港水域以外作業的漁船能順利運作,同時加強對內地漁工的入境管制。

在檢討制訂新安排時,政府已考慮漁業及運魚人士的意見。

獲批准的漁工將獲簽發多程入境簽注,有效期為一年,每次來港最多可逗留七天。簽發持有人須於所有時間只在一艘指定船隻上工作,並只准來往該船及船主指定的不超過兩個魚類批發市場之間。

發言人續說:「船主須在船隻抵港後三小時內向入境事務處港口管制組報告抵港及船上內地漁工的名單,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出示其旅行證件,以辦理入境手續。」

「這項安排容許本地漁船和收魚船及其聘用的漁工直接前往魚類批發市場,而毋須在入境碇泊處辦理入境手續。」

「船隻在離港時亦須辦理類似的文件手續。」

發言人指出,香港漁船及收魚船在供應本地鮮魚上擔當重要的角色,佔全港鮮活海魚消耗量約六成。

該計劃的申請表格可在漁農處與入境事務處索取,填妥後交回漁農處。

有關新安排之詳情,可致電漁農處(二七三三 二一九四) 或入境事務處(二五三四 七壹一七)查詢。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