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的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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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有關居留權的報告全文:

       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判決,擴大了原來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並認為這些子女無須經內地機構批准,即可進入香港定居。這理解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再者,香港特區無法承受因此項判決所造成的壓力。為此,特區政府請求中央政府予以協助。具體情況和請求如下。

香港特區制訂有關條例的立法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制定《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和《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時:

(一) 其立法根據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條文的有關規定,而《基本法》的這些規定,作為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居留權、旅行和出入境」的基本方針政策,已載於《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十四節。

(二) 同時參照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一九九六年八月通過『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該“意見”清楚列明 —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上述意見載於籌委會工作報告內,而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通過了『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參照上述意見而制定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和《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必須是在該子女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亦訂定了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的規定。該兩條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條例已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判決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宣布上述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基本法》;認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是包括在其父或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後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的限制也不適用於這些人士。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採取適當措施,落實終審法院關於非婚生子女的判決。

  至於終審法院其他判決,改變了香港現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引起了香港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據香港特區政府的調查統計表明,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內地新增具資格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至少一百六十七萬人(其中第一代約六十九萬人;當第一代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後,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權資格人士約九十八萬人)。香港特區政府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將為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屋、醫療壎矷B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無法承受的。

請求中央政府協助

  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與香港特區政府對有關條款的字句、宗旨及立法原意的理解不同。同時,香港社會也對該項判決是否符合《基本法》,提出了質疑及爭論。香港社會的廣泛民意均要求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尊重香港的司法判決。香港特區政府極其慎重地反覆權衡過眾多的解決方案,由於此事涉及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則性的問題,而內地居民來香港的管理方法,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目前香港特區內部已無法自行解決。為此,決定尋求國務院協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這是實因面對的情況非常特殊,在不得已之下才作出的決定。

  我現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就執行《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向中央政府報告,並提請協助,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有關規定,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釋。

  特此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一 終審法院判決共三份;

二 香港特區政府有關居留權判決的服務評估報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