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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永森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會提交《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並計劃若該條例草案獲本會通過,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兩個臨時市政局。該條例草案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和爭議,特別是關於它有否抵觸《基本法》。《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甲)項則訂明,公民有權利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兩個臨時市政局是現存三層議會架構內唯一擁有財政自主權,並獲賦權制訂市政服務政策及監察該等政策的執行情況的法定機構,體現市民參與政事的權利,當局有否評估該條例草案是否抵觸《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及
(二) 計劃以何種方法,在解散兩個擁有財政自主權的民選市政局後,保留市民參與制訂市政服務政策及監察市政服務的權利?
答覆
主席:
我們注意到區域組織檢討在諮詢過程中,市民就有關課題都有廣泛的討論,但有否抵觸《基本法》的問題,似乎並沒有引公眾特別的關注。就張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們有以下的回應:
(一) 我們有就《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與《基本法》第39條的關係作出評估。
(二) 雖然條例草案建議改變市政服務的架構和監察機制,但市民仍可透過不同的組織和渠道參與有關事務,包括:
(1)我們建議新成立的環境食物局、食物環境壎芵p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須向立法會負責。立法會可透過審核財政預算、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和增設公務員職位的申請,以及成立對口的事務委員會,監察各項市政服務;
(2)在地區層面,區議會將會加強在市政服務方面的諮詢和監察功能;
(3)我們建議設立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酒牌局和牌照上訴委員會,分別取代兩個臨時市政局的酒牌局和覆檢委員會,負責簽發酒牌和處理有關《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的各種牌照的上訴;
(4)我們建議成立一些新的組織(例如食物及環境壎芨堋蓱e員會及文化委員會等等),就各項市政服務,提供意見,和監察有關服務。這些組織的成員,包括相關的專業人士和市民和社區的代表。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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