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無法隱瞞刑事犯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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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有關條例,使懲教署和政府飛行服務隊所有紀律人員不能向政府隱瞞關於其以往曾被刑事定罪的任何資料。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以實施有關建議的《1999年罪犯自新條例(修訂附表)令》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並將於六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現時,凡非擔任訂明的職位的懲教署及政府飛行服務隊人員,即使曾向所屬部門隱瞞關於其以往曾被刑事定罪的任何資料,也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被視為「無過失」。

  此條訂明已自新的個別人士所受到的保障。在特定的情況下,個別人士的某項定罪或不披露某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不過,根據條例第4條,這保障不適用於訂明的職位的人員的委任及紀律處分程序,和撤職等情況。

  現時,其他紀律部門的各級紀律人員職級均根據條例附表列為訂明的職位,並不得享有條例第2條給予的保障。

  不過,懲教署的二級懲教助理至高級監督並非根據《監獄條例》第3條規定而委任,故不是擔任訂明的職位的人員。

  由於政府飛行服務隊在此條例通過後才成立,成為政府的紀律部門之一,故政府飛行服務隊的紀律人員職級並不在條例附表中訂明的職位之列。

  政府發言人表示,有必要堵塞這個法律漏洞,使懲教署和政府飛行服務隊的紀律人員職級與其他紀律部門看齊及確保其人員的誠信。

  他說:「建議修訂的法例旨在使懲教署及政府飛行服務隊的在職紀律人員及日後申請該等紀律人員職位的人,與其他紀律部門有相同安排。」

  他補充:「法例修訂後,懲教署和政府飛行服務隊不會立即採取任何會影響在職人員的行動,但在考慮擢升職員時會顧及其已喪失時效的刑事紀錄。」

  《1999年罪犯自新條例(修訂附表)令》亦建議修訂訂明的職位附表,將香港警務處的少年警察職位從附表中刪除,因該職位已不存在。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