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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證監會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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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97/98年報,證監會在該年度內進行例行視察時,發現共有197名投資顧問及51名商品交易顧問違反《操守準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上述個案涉及違反的《操守準則》中各條準則的分項數字;

(二) 證監會如何跟進該等個案;及有否處分違規人士;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證監會可根據哪些條例向違規人士作出紀律處分?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是一套非法定指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委員會(「證監會」)會根據這套準則,確保所有註冊人的經營方式,是符合經營所註冊業務的標準的。《操守準則》重點載列七項原則,包括誠實和公平、勤勉盡責、能力、有關客戶資料(註1)、為客戶提供資料、利益衝突和遵守規例。這些原則由「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制定及認可,是對註冊人經營業務的基本要求。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證監會發現共有197名投資顧問及51名商品交易顧問違反《操守準則》。違反各項準則的分項數字如下︰

                 投資顧問  商品交易顧問

                 ————  ——————

有關客戶資料(註1)         26     2

就為客戶進行的交易,未有向其

提供足夠資料             15     7

未有為客戶提供意見便與其簽訂合約   42     10

管理層監管鬆懈及內部監管不足     61     15

不遵從公司所訂的職員交易政策     38     8

收取非金錢利益的政策(註2)     14     -

其他                 1     9

                  ———   ———

                  197     51

                  ———   ———

(二) 當發現違反《操守準則》的個案時,證監會會按違規行為的性質採取跟進行動。倘涉及的懷疑違規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及/或市場的健全運作,有關個案則會交由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或發牌科跟進。法規執行部會展開調查,搜集證據供檢控之用,或根據《證券條例》第56條對持牌中介人或顧問的失當行為進行紀律研訊。

  證監會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進行紀律處分,包括撤銷註冊/暫時吊銷註冊、譴責及檢控違反證監會執行的各項法例的個案。此外,發牌科亦可根據《證券條例》第56條及《證監會條例》第33條進行查訊(詳情請參閱下文第(三)段)。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違反《操守準則》的個案當中,有三宗已交予有關方面採取進一步調查。其餘的個案只涉及輕微的技術性違規,並無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當局只向註冊人發出要求改善欠妥情況通知書。通知書規定註冊人須優先糾正違規情況及/或加強監管及改善制度,並要求他們於指定時間內,以書面提出補救方法及列明推行的時間。當局其後亦會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出一些個案跟進查訪,以確保違規人士已妥善執行有關措施。

  對於大部分經調查後裁定違反規則及/或未有遵守規管守則及最佳經營標準的個案,當局所採取的措施都屬補救性質,以確保各中介團體按照最高標準經營及管理,從而促進市場健全運作及保障投資者。

(三)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56條,證監會有權進行查訊,以決定根據上述條例註冊的人士,包括投資顧問,是否曾犯有任何失當行為,或就證監會註冊要求而言,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條件。

  另外,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33條,如證監會有理由相信某人在進行證券交易或期貨合約買賣時,可能曾虧空公款或在其他方面違反信託,詐騙或不當行為,當中包括就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取得、脫手、買賣或其他投資方式、或就任何投資安排供意見,證監會便有權對其行為進行調查。

  上述條例亦有規定證監會可以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

          ——————

註1: 有關客戶資料︰註冊人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客戶的身分、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註2: 收取非金錢利益的政策︰非金錢利益指貨品或服務,包括研究和顧問服務、投資組合分析等。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代表客戶行使投資酌情權的註冊人如代客戶把交易交由經紀進行,只有在一些訂明的情況下,例如有關的貨品或服務對其顧客有明顯的利益或得到顧客同意,才可向經紀收取貨品或服務(即非金錢利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