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放寬居屋轉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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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

  為增加居屋的流通性,及讓居屋業主享有更富彈性的選擇,居屋的轉讓限制期將由十年縮短至五年。根據最新修訂的房屋條例(一九九九年房屋條例修訂附表)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所有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的單位,在踏入第三年起便可投入居屋第二市場,踏入第六年起便可申請補價,並在繳付補價後投入公開市場自由買賣。所有在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出售的單位,均受此修訂條例影響。

  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已屆滿五年的居屋單位約有十六萬個,而已屆滿兩年但未滿五年的居屋單位約有四萬個。由居屋第三期乙開始實施居屋轉讓限制至今,已補價的單位約有一萬六千個,而居屋第二市場由一九九七年六月開始至今,約有三千八百個居屋單位售出予現居公屋住戶或其他合資格人士;房委會亦因而收回了三千多個公屋單位,增加了公營房屋的流通量。

  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居屋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可以原來購入價將單位售回給房委會或其提名人,房委會可從該售價扣除認可按揭中未清還的部分及其他可扣除的款額。如房委會或其提名人不接納居屋業主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後把單位自行轉讓或出租。

  居屋單位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第三至第五年內,業主可將單位以當時的市值減去購入時的折扣率,售回給房委會;又或申請「可供出售証明書」,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上出售予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在轉讓限制期的五年內,如房委會或其提名人不接納居屋業主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後把單位自行轉讓或出租。

  在居屋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除可將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上出售而毋須補價外,亦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將單位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轉讓或出租。根據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購回滿五年的居屋單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