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九題:出租政府物業

************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當局把位於北角油街,曾供政府物料供應處作貨倉用途的物業,以短期租約形式租與文化藝術團體。租約的條件包括︰每平方呎的租金為2.5元及每戶最少租用3,000平方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釐定每平方呎的租金水平;及

(二) 當局基於甚麼原因規定最少租用的面積;及會否考慮放寬該項規定?

答覆:

主席: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位於油街的前政府物料供應處大樓由一九九八年七月起供短期租約形式出租,直至該址透過售地計畫出售。該址原定於一九九九年年初出售,但因政府凍結售地,現押後至二零零零年年初。該大樓內單位的月租(地下單位按每平方呎4元計算,上層單位則按每平方呎2.5元計算,不包括管理費),由政府產業署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釐定,包括︰可供出租的期間短暫;該大樓原本設計作貨倉之用,所以附屬的辦公地方不多;該大樓的維修狀況欠佳;以及當時附近樓宇的市面租金水平。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當局並無規定最少租用的面積。到目前為止,政府產業署共批出32份租約,出租單位的面積由500平方呎至14,700平方呎不等;其中17份租約所涉及的出租單位面積為3,000平方呎或以下。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