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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應遵守法例妥善處理垃圾(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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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臨時市政局發:

  臨時市政局公眾壎糽e員會主席陳若瑟今日(星期五)在一九九九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垃圾箱設計比賽的記者會上,呼籲市民要妥善及合法地處理垃圾。

  陳主席是就最近幾宗報導有關市署執法人員檢控違反清潔法例人士的個案作以上表示。

  他說:「很多市民錯誤以為將垃圾棄置在街上或食肆門前的紙箱或垃圾籮內便是合法的,其實這樣做也會受到檢控。他們應將垃圾放在臨市局的垃圾箱或垃圾收集站內。」

  「至於店主或其員工,用籮或紙箱裝有垃圾放於店外,也是法例所不容許的,因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無合理解釋,不得將垃圾桶或其他廢物容器留於街上或公眾地方超過十分鐘。」

  陳主席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商戶或住客均須負責其處所面對或毗鄰六米範圍內的清潔,這包括處所對開的空地及建築物內公用地方或街道。

  他又提醒市民不要將包裹好的垃圾(俗稱糯米雞)隨便擺放在街上的垃圾箱旁邊,因為這是違法的。而任何人在街道、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公用地方吐痰,均屬違法。市民即使將痰吐在坑渠或垃圾箱內,也算違法;正確做法是將痰吐在紙巾,然後丟入垃圾箱。

  他指出,目前臨市局在轄區內的街道擺放了八千多個垃圾箱,方便市民棄置廢屑。

  他說:「細小的垃圾如紙屑、果皮、飲品包裝盒或罐等,應妥善地放入街上的垃圾箱內,而大件的垃圾如傢俬或大型電器等,就應該搬往有廢物收集服務的垃圾站內。市民應注意垃圾收集站的開放時間,如在垃圾站關門後將垃圾或大型傢具棄置在垃圾站門前,便是違法的。」

  最後,陳主席呼籲市民要注重公德,不要隨地吐痰或亂拋垃圾,因為亂拋垃圾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