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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基本法》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有否研究主審涉及解釋《基本法》含義的案件的法官是否需要具備能理解及分析《基本法》中文本的語文能力,以便掌握《基本法》條文的真正含義;及
(b) 當局採取了何種措施,確保在各級法院聆訊涉及解釋《基本法》含義的案件的法官確實具備理解《基本法》所需的語文能力?
答覆:
主席女士:
(a)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至今,並未有案件涉及《基本法》的中英文文本用語意義出現差異的情況出現。
如在有必要確定《基本法》中某些條文的含義的案件中,有人提出《基本法》的中英文文本中的用語意義有差異,則涉案各方在有需要時,須就所指稱的差異和中文本的真正含義進行陳詞及提出專家證據,以協助法庭。
(b) 若處理某一案件需要運用中文的知識和能力,則無論該案件是否涉及《基本法》,有關的法庭首長都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安排一位通曉中英雙語的法官聆訊該案。若未能作此安排,法庭便會如同以上(a)段所述一樣,依憑涉案各方的協助。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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