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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條:醫療服務提供者發放收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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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的口頭答覆:

問題:

  就保障病人權益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有否計劃:

(a)  制訂法例規定所有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士或機構,必須向其病人發出列明各項收費詳情的收據;及

(b)  就本港全面引入 "醫藥分家" 制度進行研究;若有計劃,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a)  醫管局目前會就所提供的服務,為病人發放收據。此外,根據當時的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所訂下的「醫院標準指引」,所有註冊的私家醫院,均應為顧客提供醫院收費的收據,並在收據內列明個別項目的收費。有關門診方面,按慣常做法,私家醫生也會應顧客要求發出收據,證明收取了顧客診金,收據並可列明各項收費的詳情。

   現時,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不發收據,或不願交待收費詳情的問題並不嚴重,我認為現時毋須透過立法強制執行。不過若情況變壞,我們會考慮其他改善方法,與醫療界詳細商討。

(b)  公營醫療機構基本上已經實行了「醫藥分家」。醫生診症後,會為病人處方,藥物則由藥劑師及配藥員配發,他們並會為病人提供用藥輔導。私家醫生慣常的做法是在診症時,一併為病人提供藥物,此做法對病人比較方便,也可顧及須要即時用藥的緊急情況。這個方法多年來一直運作良好。不過,病人亦有權按其個別需要和意願,選擇不向醫生取藥,改為要求醫生發出處方,自行向藥房的藥劑師配藥。現時的制度已為病人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