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二)就有關剪報活動及剪報有否侵犯版權的查詢作出回應。發言人解釋說,在法律上,報章上每一篇文章及每一張圖片本身均受到版權保障。
所以,除了一些情況外(例如為研究和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版權作品、或對時事作出評論、檢討及報導的公平處理版權作品),未經許可把剪報複印或經傳真發放均是侵犯版權的行為。
他說:「再者,為協助公共行政而向立法會及司法程序和法定調查上提供的剪報服務,是沒有侵犯版權。為達致行政目的,而複印公開給公眾查閱的資料,在官方登記冊上的資料、在公共事務上交予政府的資料或公共檔案、或根據法定授權下所作的任何行為,均會獲得豁免。」
發言人解釋說:「因此有需要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細節,才能決定有否侵犯版權。」
就政府進行的剪報活動,發言人說:「把剪報應用在政府服務上,是一項世界各國廣泛接受的慣常做法。政府採用快速的複印方法,及內部傳真使政府在行政和制定政策時,能夠充分掌握報章的報導和意見,這個做法一般被認為可帶來社會效益。世界各地的政府普遍認同這種做法。」
「政府新聞處採取多個步驟,以避免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經濟權益。政府新聞處盡可能自行撰寫新聞報導的摘要,而政府則擁有這些新聞摘要的版權。」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鼓勵在香港以集體的方式管理版權。「若實施一套集體管理版權系統,則容許版權擁有人例如刊物與準用者作較佳的安排。」
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