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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1999年3月27日,一輛重型吊臂車在西貢水警基地操作時突然翻側,引致一名水警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現時有否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必須通過技術測試及領取執照,才可操作該種吊臂車;若有,詳情為何;
(b) 當局有否就該種起重機的操作向業內人士發出安全指引或守則;該等指引或守則有否規定吊臂車操作時非操作人員應保持的安全距離;及
(c) 政府部門是否獲得豁免,無須遵守該等指引或守則;若然,詳情及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a) 《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15A(1)(b)條訂明,起重機的擁有人須確保其起重機只由持有由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或勞工處處長所指明的其他人發出的有效證明書的人操作。意外事件中的吊臂車屬上述規例所涵蓋的液壓貨車吊機。
目前,建訓局就四類起重機(即貨車吊機、履帶式固定吊臂起重機、輪胎或液壓伸縮吊臂起重機和塔式起重機)開辦了操作訓練課程。這些訓練課程的內容包括理論和實習訓練,修讀期由十二天至八十天不等,視乎起重機的類別而定。學員必須通過一項包括筆試和實際操作的技能測驗,才可獲頒證明書。證明書會清楚列明持有人可以操作的起重機類別。證明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由簽發當日起計。當有效期屆滿時,起重機操作人員須參加一項複修課程,並通過有關測驗,其證明書才可重新生效。
(b) 勞工處於一九九八年三月發表了一份《安全使用流動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工作守則》,協助責任承擔者遵守《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的各項條文。該《守則》就流動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事宜提供指引,確保起重機操作人員和在操作中起重機附近工作的僱員的安全。除了就安全工作程序作出一般規定以確保起重機安全操作和保障非操作人員的安全外,《守則》亦就操作中起重機與非操作人員在不同情況下應保持的安全距離,提供指引。
(c) 《安全使用流動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工作守則》是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發表。與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制訂的所有其他工作守則一樣,該《守則》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因此對該條例所指明的責任承擔者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他們不一定要遵守《守則》內的指引。不過,倘責任承擔者在刑事訴訟中被指稱沒有履行或執行法例所規定的職責,則他可提出證據,證明已遵照《守則》行事,從而否定有關指控。雖然有關《守則》所根據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對政府並無法律約束力。不過,政府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約束,須在合理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該法例所規定的其中一項一般責任是,僱主須作出有關安排,在合理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起重機屬於 "作業裝置",因此,有關政府部門有責任遵守相關條文,確保僱員在起重機操作時的安全。
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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