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遣散費特惠款項按削減工資前水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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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加強對遭削減薪金的僱員在僱主無力償還債項時的保障。

  建議於今日(星期五)刊登在憲報的《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內,並將在四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建議,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的遣散費特惠款項,將以僱員遭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兩者之間的某個工資水平來計算。

  僱員如在減薪前,僱主已以書面承諾按這基礎來計算遣散費,則將可獲較高的特惠款項,惟減薪必須是在終止僱傭合約前的十二個月內實施。

  建議亦提出一項過渡的安排,若僱主在這條例草案生效前已口頭承諾按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的某個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而該僱主又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兩個月內,再以書面落實這項承諾,則該書面承諾應被視為在減薪前作出的承諾。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保障遭無力償還債項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僱員。

  現時由該基金支付的遣散費特惠款項計算方法,是按照僱員在終止服務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由僱員選擇按其終止服務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換言之,若僱員在終止服務前遭削減工資,則其以前所領取的較高工資將不獲全數計算在內。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均對上述建議表示支持。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