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資助學校校長及教師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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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署共接獲一百五十二個申請在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學年延任的個案,其中七十四個是有關校長的申請。教育署署長已批准十五名校長延長服務;另有六個申請則須提供進一步資料,供教育署考慮。

  教育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現行《資助則例》列明,資助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須在年滿六十歲退休。

  發言人說:「六十歲後延任的申請不是自動獲得批准,而且需要每年檢討。教育署署長已按個別及當時的情況,詳細考慮每個個案。這是既定的做法,亦會繼續這樣做下去。」

  他解釋說,教育署署長可在特別情況下,就每年提出的延長申請,作出批准。申請須符合兩項先決條件,即校董會的推薦及健康證明書。

教育署在一月十八日發出通函,重申《資助則例》的條款,並列出有關資助學校教師(包括校長)在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學年延任的申請手續。教育署承諾,在三月底將署長的決定通知學校。

發言人表示,教育署署長在運用她的酌情權時,會審慎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才會作出決定。這些因素包括:

* 校長或教師的能力及工作表現,

* 申請人所提出延任的理據,

* 在校內及校外是否有繼任人選可供考慮,

* 校長或教師退休後對學校可能帶來的影響,

* 學校的其他特殊情況。

「作出決定的最終目標是在現職者、具抱負的教師(或校長),以及學校本身之間的利益維持一個平衡。我們相信一個健全的人手交替,有助教育的提升,尤其是切合本港現時教育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的實況。」

  發言人表示,聖公會一間中學的校長及一名校董,以該校校董會的名義,就引用《資助則例》是否越權一事入稟法院。他們聲稱該校校長享有保留其校長一職直至七十歲;並認為七十歲乃是教育署署長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教員的年齡。

  就這方面,發言人指出,根據該署獲取的法津意見,認為引用《資助則例》並無越權。他解釋說,《教育條例》列明可註冊為教員的最高年齡;而《資助則例》則列明資助學校接受政府資助的條款。所有資助學校均須遵照《資助則例》的條款辦學。

  「我們仍未得悉聖公會入稟法院的聆訊日期,在此期間,我們必須根據現行的機制繼續運作,並履行職責,通知學校有關教育署署長就教職員延任申請的決定。」

  發言人說:「我們必須讓學校有充足時間聘請新教師或校長。」

  他說,學校如欲提出上訴,可在四月十五日或以前,致函教育署署長,提供任何額外的資料或觀點。

  他又說:「我們感謝行將退休的校長及校師對教育服務的貢獻,並期望他們繼續留在學校,出任校董或校監,繼續支持學校和指導他們的繼任人。」

  「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邀請他們以其他身分服務,去推動學校優質教育,如出任學校視學小組業外成員、作為其他教師或校長的導師。」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