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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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此動議二讀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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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俗稱「孖展」活動)在香港存在已經超過十年。但在數年前開始,這類活動漸趨普遍,而且散戶投資者的參與亦越加增多,尤其在1997年金融風暴發生以前情況更為顯著。

  部份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是由持牌證券交易商所提供的,這些公司受到證監會監管,一般都是健全穩妥,並不會使投資者或市場承擔太大的風險。不過,自80年代末及90年代初起,由於證監會對證券交易商引入更嚴謹的財政資源規定及加緊監管標準(註冊交易商如進行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亦受同樣監管),以致用不受監管的財務公司(或稱放債人公司)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做法更為普遍。

  無疑,在證券交易商業務範圍以外進行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因為不受監管,使業務運作靈活,資金運用的效率亦得以大幅提高,尤其是一些規模較小、資本較為薄弱的本地證券經紀,故能為散戶市場注入額外的流通資金,從而支持了市場的增長。此外,股票保證金活動亦為市場提供靈活性,便利部份散戶投資者的參與。但在1997年的牛市之中,市場上的散戶買賣活動顯著增加。同時,保證金買賣亦有急促大幅增長,這急劇發展帶來了相當大的風險。

  因為雖然有部份財務公司在業務經營方面亦有採取審慎的措施,限制其所承擔個別投資者或股票的風險、確保有關貸款備有足夠的抵押擔保,和設有適當的追補保證金政策等,但是可惜大部份其他公司卻沒有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以致向保證金客戶與及其他與證券業務無關的借款人作出過度借貸,和出現風險過份集中於個別股票抵押品或借款人的情況。這些公司往往都是資本薄弱,倚重銀行的融資和保證金客戶的結餘為其資金的主要來源,以致在市況逆轉時,它們特別容易受到資金短絀所影響。

  證監會留意到有關的問題,在1997年初聯同聯交所就這些公司進行一連串的調查行動。在金融風暴期間,證監會亦一直密切留意這些財務公司的財政狀況。在需要時,更要求這些公司及他們的聯營證券交易商注入更多資金,以及減低其保證金借貸的貸款總額,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履行對其客戶及債權人的責任。這些行動的結果,令到大部份財務公司均能度過這次金融風暴。可惜,仍有財務公司及其聯營證券交易商,因出現嚴重的財政問題而倒閉,令有關的投資者蒙受損失。

  為長遠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建議就證券保證金融資作出審慎的監管。

建議的監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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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政策目標,是要透過對證券保證金融資經營者的審慎監管,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和維持市場的穩健性,而同時保持其經營空間,滿足市場的需求。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把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及其經營者清晰列入《證券條例》的監管範圍內,設立一個註冊人類別(稱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使之受證監會的監管。現時的持牌證券交易商可繼續向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而毋須另行註冊。但他們在這方面的業務,將會跟持牌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一樣,受同一套監管標準約束。

  條例草案中,亦會把現時適用於證券交易商、並與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經營有關的規則,套用於這個新的註冊人組別。其中包括以下事項: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及其代表的註冊、帳戶結單的發出、帳目及審計的標準,及註冊人需備存的適當的會計簿冊和紀錄。證監會調查及制定規則的權力,和暫時吊銷和撤銷註冊資格的權力,均同樣適用於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在保障客戶資產方面,《證券條例》中有關證券文件的處置及處理客戶資產的條文將予以修訂,規定證券交易商和證券保證金融資人須得到客戶的書面授權,才可運用客戶就其保證金融資活動所押存的股票。而且縱使已得到授權,客戶股票的運用亦只限於指定的用途。

監管架構的其他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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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在《證券條例》下的規定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與其他向證監會註冊的人士一樣,都會受到《財政資源規則》的約束。證監會稍後會修改現行的《財政資源規則》,把規則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包括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並因應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性質而加強有關規則。證監會亦藉此機會修改《財政資源規則》,使之符合市場實務轉變的步伐,其中包括一九九七年就該規則所進行的檢討的範圍。有關修改《財政資源規則》的建議會收納在《1999年財政資源規則》之內,該規則將會另行提交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另外,證監會亦會修訂《操守準則》,訂明證監會對證券保證金融資人運作標準的期望,包括其追補保證金政策、現金周轉管理和就客戶的帳戶狀況作出充足披露等。

  條例草案以及有關的規則及準則,將會組成一個穩健的架構。這架構可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保障,與及減低市場的風險。

財經事務委員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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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監管建議,在1999年1月7日的財經事務委員會上曾進行討論。我很高興大部份議員都很支持整體的監管建議,我亦同時留意到部份議員對個別的措施抱有不同的看法。我希望在這裡強調,我們認為建議的架構必須在審慎監管和保障投資者,和市場經營空間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在證券保證金融資的監管架構中,必須具備足夠保障投資者及維持市場穩健性的措施,所實施之資本規定,亦應該切合所承擔的風險水平。但我們亦必須注意,所實施的措施和資本規定,不應成為正當和管理妥善的公司的障礙,以免扼殺市場的生存空間。我們相信現時建議的監管架構,平衡了各方面的需要,亦符合香港證券市場的最佳利益。故此,我謹呼籲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