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新本地船隻草案改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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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將於星期五(三月十九日)刊憲的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可提供一個管制本地船隻的新法定架構。

  該條例草案把現時分別載於不同條例的本地船隻法例納入一條單為本地船隻而設的綜合法例內,亦包括其他修改,以應付本地航運業現代化作業要求。

  發言人表示,鑑於海上交通量急速增加,導致涉及本地發牌船隻和內河商船的意外的風險增加,條例草案建議這項強制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應擴大至所有獲准在香港水域操作的本地船隻,包括持牌船隻及內地沿岸和內河船隻。

  他說:「這項建議將確保在海事意外中受傷的乘客和操作人員獲得適當的保障,並受到本地航運界歡迎。」

  由於現行的船隻分類制度已變得過於繁複,有時甚至含糊不清,條例草案建議把目前根據三套規例所界定的十一類本地船隻,綜合為根據一套規例而界定的四個新類別。

  發言人稱,條例草案內規定四種新船隻類別內每一類別的安全標準,使船隻安全檢查的過程有更大的透明度。

  他說:「這些標準將由一個法定委員會進行檢討,並將以規例和工作守則的形式公布,為業內及公眾提供安全規定方面的指引。」

  他強調:「根據這新安排,船隻擁有人和操作人員都須為其船隻的日常安全操作承擔更大責任。」

  至於驗船安排,發言人指出,政府驗船師將繼續定期強制檢查載客船隻和運載危險品的船隻。至於其他船隻,海事處處長將獲授權把檢查工作轉授與特許驗船師,但當局會對他們實施一套監察制度。

  他補充:「屆時船隻擁有人可以選擇由海事處或特許驗船師檢查船隻。」

  鑑於本地海上交通量急速增加,以及近期發生的海事事故,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貨物裝載及穩妥擺放的規管範圍,由目前只有遠洋船隻受規管擴大至包括本地船隻在內。

  至於船隻發牌方面,條例草案建議設立一個更有效的船隻發牌制度,包括發出每艘船隻的擁有權證書,以及規定每艘船隻必須持有運作牌照,或船隻閒置許可證。

  發言人說:「現行的船隻發牌制度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船隻擁有權的證明,故在違法事件中要找出責任誰屬或在民事索償中追究何人犯錯往往出現困難,新制度將可解決這個問題。」

  條例草案亦建議精簡本地合格證書制度,因為船長和輪機員的本地合格證書的現行分類方法,既複雜且欠靈活。另外,亦會設立一個紀律研訊的機制。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建議簡化證書的類別,由現時十三類減為八類。此外,亦建議設立一個研訊的機制,確保調查以公開、公平的方式進行。」

  他表示,為使本地船隻的一般規管及管制事宜具透明度,以及徵詢本地航運界對這方面的意見,條例草案建議設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

  他又謂:「委員會的工作,是就海事處處長根據條例草案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的有關事項,向其提供意見。」

  該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