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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會密切留意及打擊非法藏有及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尤其在清明節臨近的時候。
警方發言人今(星期一)日提醒市民,非法藏有及燃放煙花爆竹均屬刑事罪行,干犯者一經定罪將受重罰。
警方於上星期兩次在新界撿獲煙花爆竹及拘捕一名男子和兩名男童後,再次發出上述呼籲。
最近一宗案件發生於上星期五(三月十二日)。警方在馬鞍山烏溪沙青年新村附近沙灘進行反罪惡巡邏時,發現兩名分別為十三歲及十四歲的男童藏有一枝汽槍、膠彈、一把五十五厘米長的刀及小量爆竹。
同一星期較早時,警方於三月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八鄉水頭村拘捕一名二十四歲男子,並在他身上搜出一個膠袋,載有二點六二公斤的各款煙花爆竹。
三名被捕者已獲准以現金五百至一千元保釋外出。
發言人強調燃放煙花爆竹不但觸犯法例,更會危害人身及財物的安全。
根據香港法律第二百九十五章危險品條例第六條,非法藏有煙花爆竹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危險品(一般)規例第五十九條亦訂明,未領有許可証燃放或致使他人燃放煙花爆竹屬違法。
任何人觸犯此項規定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二千元。
發言人又說:「根據香港法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治罪條例第四(十四)條,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可被罰款五百元或入獄三個月。」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號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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