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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警務處(「警方」)使用手提雷射測速儀偵測超速車輛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警方何時開始採用該款手提雷射測速儀偵測超速車輛;
(b)警方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採用該款雷射測速儀;在作出決定前有否參考其他國家偵測超速車輛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
(c)鑑於在偵測超速車輛時,一名警員手持雷射測速儀測定車速,而另一名警員使用望遠鏡觀察超速車輛及記下其車牌號碼,警方如何確定被其記下車牌號碼的超速車輛正是較早時被測定超速的車輛;
(d)過去1年,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接獲多少宗投訴個案,指稱警方錯誤斷定超速車輛及錯誤檢控有關人士超速駕駛;警監會根據甚麼準則判斷該等投訴是否屬實;及
(e)警方有何措施,減少錯誤檢控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a)警方在一九九四年五月開始採用這類手提雷射測速儀偵測超速車輛。
(b)警方採用這類雷射測速儀偵測超速車輛,是因為其準確性和可靠性已獲証實。警方的研究指出在澳洲、歐洲國家及美國等先進國家已廣泛採用這類儀器,而且效果理想。
值得留意的是這類雷射測速儀體積細小,方便用電單車運載。由於儀器方便攜帶,警方可迅速裝設測速儀和轉換行動地點。此外,測速儀也適宜在彎曲和狹窄的道路使用,而一般雷達儀器只可在直路採用。
(c)操作雷射測速儀的警務人員負責確定目標車輛,同時讀取車牌號碼。這個警務人員會告知在旁的另外一位警務人員有關細節,包括行車速度和車牌號碼,後者只是在場把這些資料記錄下來。這個安排旨在防止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出錯。假如操作雷射測速儀的警務人員未能讀取車速和車牌號碼,警方是不會採取行動的。有關的運作程序已載於交通程序手冊第四章。
(d)警監會並沒有就指稱警方錯誤斷定超速車輛及作出錯誤檢控收集有關的投訴數字。但是,警監會於一九九八年共接獲五宗與警方使用手提雷射測速儀有關的投訴個案。不禮貌及疏忽職守(如沒有向駕駛人士詳盡解釋雷射測速儀的運作)是主要的指控。在五宗個案中,兩宗已透過調停解決、一宗則原訴人撤回投訴,一宗不能證實。餘下一宗的投訴人否認超速駕駛的指控,此個案仍在調查中。
(e)操作雷射測速儀的人員均受過全面訓練。他們必須先在導師的督導下操作測速儀一段時間才獲確認有資格使用該儀器。不過,警方正在檢討此系統的操作程序,並會將其運作過程電腦化。
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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