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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法官和裁判官工作時數及出庭審理案件平均時數(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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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法官及裁判法院裁判官的工作時間,以及案件在該等法院輪候審訊的時間,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a) 上述各級法院的法官和裁判官的平均工作時數及出庭審理案件的平均時數;及

(b) 過去12個月,案件在上述各級法院輪候審訊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有關數字與所訂目標比較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a) 我們從司法機構得悉一項有關法官工作時數及出庭審理案件的平均時數的統計現正在進行中,預計統計將於數月內完成。

(b) 1998年的法庭平均輪候審訊時間載於附件一。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外,各級法院大致已達到1998年所定下的輪候審訊時間目標。

  由於各種因素,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的輪候審訊時間比原定目標為長。首先,因為案件數目的遞增而令工作量大為增加。1998年的民事案件數目激增了約45%,由1997年的24,374宗增加至1998年的35,159宗。其次,案件的複雜性也令審訊時間更為冗長,舉例而言,有不少複雜及冗長的商業欺詐案件和刑事案件在1998年進行審訊。因此在1998年,高等法院共用了3,026個工作天來審訊345宗刑事案件,而343宗編排在1997年審訊的刑事案件,僅用了2,586個工作天。

  終審法院是由1997年7月1日開始運作,故未有為1998定下目標。在1999年,法院則採納了以下的輪候審訊時間目標:

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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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由發出聆訊通知書至聆訊     45天

民事 - 由發出聆訊通知書至聆訊     35天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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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由發出聆訊通知書至聆訊     100天

民事 - 由發出聆訊通知書至聆訊     120天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