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凍及保質期長的食物須符新標籤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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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急凍食物及一般保質期可超過18個月的預先包裝食物,在出售時須加上“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標籤說明。

上述規定已載列於《1996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第11(2)(a)條。當局將於星期五(二月二十六日)出版的憲報刊登該條的生效日期公告。把規例的生效日期定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目的是讓有關的經營穻釣為鱆漁伅﹛A適應新的規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消費穻b選擇食物時須留意食物標籤說明。」

「這些資料,包括食物的成分、最短保質期限、特別貯存方式和使用指示等,均有助消費竻@出選擇。」

「同時,這些資料可提供正確處理食物的方法以確保食物安全。」

巿民如對食物標籤有任何查詢或投訴,可於辦公時間致電壎芵p熱線二九六一 八八二五。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A:INF(2)/MIS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