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全面檢討校舍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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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第7條規定,學校校舍的任何部分不得高出地面二十四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訂立該項高度限制的原因為何;及

(b) 當局會否考慮放寬該項高度限制,讓學校可增加其校舍的層數及課室數目, 從而增加學生數目;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a) 現時《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第7條規定,除天台操場四周的護牆外,校舍的任何部分不得位於高度超出地面二十四米的位置,但教育署署長可參照消防處處長的意見,授權使校舍的任何部分位於高度超出地面二十四米的位置。

    根據消防處的專業意見,訂立二十四米的高度限制是基於以下的消防安全要求:

(i)  學校一旦發生火警時,年幼的學生需要較多成人的照顧及協助帶離火警現場。如校舍太高,走火路線太長,學生可能欠缺足夠體力逃生。此外,學生們遇到火警時因受驚而作出的行為亦難以預測,校舍過高無疑會增加火場的混亂和危險。

(ii) 由於學校師生人數眾多,在遇到火警時可能會出現混亂。所以除了由樓梯逃生外,亦需輔以外牆搶救。以往消防處的雲梯車,操作高度一般可達至三十米。然而,在地面情況、樓宇設計,以及車輛可到達的範圍等因素影�鄐U,消防車輛的操作未必可以達到上述高度。為了確保有效地進行搶救和疏散工作,有必要將學校的高度加以限制。

(b)  鑑於現時消防處大部分雲梯車,操作高度已可達至三十七米,小部分更可達至五十米,因此教育署已聯同消防處及建築署就放寬學校高度限制的問題,作出全面檢討。在檢討未有最後結論前,教育署及消防處會因應個別情況,給予彈性考慮,酌情放寬獨立校舍的高度。事實上,目前最新標準設計的中學及小學校舍,本身高度已超過原來二十四米的限制。設計上則按照消防處的建議,將一些非教學用途的設施,例如教員室,置於二十四米以上的地方。

    政府會盡快完成檢討校舍的高度限制,同時研究是否需要修訂《教育規例》以反映有關規定。

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