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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臨時市政局發:
問題--周潔冰議員提出:
本人近日接獲販商投訴,指受到小販事務隊無理對待,對此本人有以下問題:
(甲)署方根據什麼準則來釐訂乾貨及濕貨牌照所列明可售賣之貨品?
(乙)據本人了解,薑和生果均是乾貨牌照所列明第二類可售賣的貨品,為何近 期突然作出修改?理由何在?
(丙)如需要修訂牌照所列明可售賣之貨品,署方處理的方法和程序是怎樣的?
答覆--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忠議員作答:
這條問題分為三個部分,問及持牌小販可售賣的貨品種類。我相信這條問題是由於近日在灣仔區發生的一宗事件而引起的。在該宗事件中,小販事務隊人員因太原街/交加街的持牌固定攤位小販售賣非牌照上註明可售的貨品而向他們採取執法行動。
問題第一部分問及署方根據甚麼準則來釐訂「乾貨」及「濕貨」牌照上所批註的可售賣貨品種類。就固定攤位(其他類別)牌照而言,局方的現行政策是在牌照上註明只可售賣以下三個類別貨品(即第一類貨品、第二類貨品及第三類貨品)的其中一類。第一類貨品是蔬菜(通常稱為「濕貨」)。第二類貨品是食物類濕貨,如鮮豆腐及芽菜;及食物類乾貨,如菜乾、醃製食品及水果等。第三類貨品是非食物類貨品(通常稱為「乾貨」),例如衣服及洋雜用品等。
正如我在開首所述,這條問題相信是因小販事務隊近日在灣仔區所採取的行動而引起的。我先向各位議員簡述這宗灣仔事件,相信會有助議員了解。局方於一九九八年批准在灣仔道/太原街/交加街進行小販重整計劃。根據該項通過的計劃,所有售賣蔬菜及水果的持牌街上固定攤位小販均被遷置往灣仔臨時街市,只有售賣第二類貨品(水果除外)及第三類貨品的持牌固定攤位小販才可繼續在街上擺賣,他們獲得重整,在太原街/交加街營業。經重整的街上小販不可售賣蔬菜或水果,理由是要遵行局方的政策:同類貨品不得在同一街市之內及之外均有售賣。
署方推行重整計劃前,曾向受影響的小販進行全面諮詢。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在署方代表與受影響小販舉行的會議席上,署方向約二百名受影響的小販及其代表清楚解釋有關的遷置安排,他們均沒有提出反對。最後,所有售賣蔬菜或水果的街上持牌固定攤位小販於一九九一年獲遷置往灣仔臨時街市,而自此之後,根據局方的決定,重整後在太原街及交加街擺賣的持牌固定攤位小販便不可售賣蔬菜或水果,這些小販的牌照亦不會獲得可售賣蔬菜或水果的批註。
最近,灣仔區的小販事務隊人員在查牌時發現,太原街和交加街部分持牌固定攤位的小販售賣蔬菜或水果,由於這些持牌人違反了持牌條件,故小販事務隊人員已口頭警告他們必須停止售賣蔬菜或水果,否則會受檢控。
問題的第二部分詢問有關小販牌照上「薑」和「水果」的分類。就小販牌照上的批註而言,蔬菜亦包括薑。正如以上所述,重整後在太原街和交加街擺賣的小販不可售賣蔬菜或水果,因此,他們亦不可賣薑。
問題的第三部分問及如須修訂可售賣的貨物種類,署方會以甚麼方法和程序處理。我相信這問題是關於持有固定攤位(其他類別)牌照的小販是否可轉售同一類別小販牌照下的別類貨品,例如由第二類貨品轉售第三類貨品,或由第三類貨品轉售第二類貨品。局方現行的政策並不容許小販改變所經營的業務,例如由固定攤位(其他類別)轉為固定攤位(工匠)。可是,根據局方現時的政策,局方可根據小販當時的營業狀況批准其轉售別類貨品,但必須符合首要的原則,就是同類貨品不得在同一街市之內及之外均有出售,而擬轉營的業務必須與毗鄰檔位的業務相容。舉例來說,原本售賣乾貨(第二類貨品)的持牌固定攤位小販擬轉售衣物(第三類貨品),倘其擬議轉營的業務不會影響毗鄰售賣衣物的檔位,其申請可獲得批准,不過,基於前述的原因,太原街及交加街的街上小販不會獲准售賣蔬菜或水果。署方根據局方的政策批准轉售別類貨品申請後,便會以書面通知該小販到有關的小販牌照組,以修訂其牌照上的批註。
完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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