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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實行新措施,凡以綠表資格成功申請各項自置居所計劃的公屋住戶,須於接收新置單位後或在簽立轉讓契據後一個月內,將原先的租住公屋單位交回房委會。逾期佔用單位的租戶須繳交佔用費,金額為租戶現時所繳交的租金淨額三倍加差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甲﹞ 房委會根據甚麼準則釐定一個月的期限;及 ﹝乙﹞ 房委會有否評估該期限是否足夠讓該等人士完成新置單位的裝修工程及遷離公屋單位;若評估結果為不足夠,房委會會否考慮延長該期限至兩個月;若不考慮延長期限,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為了確保公平地運用公屋資源,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釐定有關期限時,是以防止公屋租戶長期享用雙重房屋福利作為準則。基於這個準則,房委會制定了一個月的期限;並認為這個安排是公平的。此項安排亦有助早日騰出公屋單位,以便重新編配給另一個真正有需要的家庭。
一個月的期限是否足夠,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假如須遷出的租戶基於某些原因,難以在一個月內遷往他們新置的居所,房委會容許他們在繳交佔用費後,把居留時間延長,為期多至兩個月。房委會認為這個期限安排是足夠和公平的,並可打消有關租戶長時期佔用公屋單位的念頭。
至於申請再延長上述的期限,則只有在特殊及非常值得同情的情況下,才會獲得批准。
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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