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Q七 經速遞公司進出口的文件的報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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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工商局局長蔡瑩璧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任何人經速遞公司進出口未獲該規例豁免的文件,必須向海關關長呈交報關單及繳交有關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訂立上述規定的原因;

(b) 當局去年因上述規定而獲得的收入為何;佔當局在報關費用方面獲得的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及

(c) 會否考慮豁免經速遞公司進出口的文件的報關要求,以方便營商;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

(a)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60章)下的附屬法例《進出口(登記)規例》,除獲該規例第3條所豁免的物品外,任何人仕進口或出口任何物品,均必須於物品進口或出口的十四天內向海關關長呈交報關表及繳交指定費用。按照現行規例,受豁免的物品主要是作為非商業用途的物品,例如私人性質行李及禮物、樣本及作為展覽用的物品等等。無論是經速遞公司或其他途徑進出口的文件,現時都不屬於豁免報關物品的範圍之內。

(b) 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在物品進口及出口報關方面總共收取十一億二千三百萬元報關費。由於在《進出口(登記)規例》下的報關項目乃針對物品的種類來劃分,而非針對物品在進出口時所採用的途徑來區分,政府並沒有分項貯存經速遞公司進口及出口本港的文件的報關費用資料。

(c) 無論是經速遞公司或其他途徑進出口本港的文件,當中均可能包括一些具商業價值的物品,例如具價值的印刷品。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維持經速遞公司或其他途徑進出口本港的文件的報關規定。

在上述的大前題下,有關部門會考慮豁免經速遞公司進出口而不具商業價值的文件的報關規定,以簡化報關工作及便利營商。此外,政府正積極推行電子數據聯通計劃。營商人仕現可透過電子數據聯通辦理報關手續,大大提高了報關的效率。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