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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就《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提出我名下的議案。
勞工處處長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制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以取代現行規例。新規例的目的是要解決現行法例在執行上的困難,以及為進入密閉空間工作的人士提供更佳保障。
新規例將更清楚界定密閉空間的定義,除此以外,新規例亦規定東主或承建商採取下列額外的安全措施:
(a) 由合資格的人士進行危險評估;
(b) 證明已採取一切所需的預防措施;
(c)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為核准工人;
(d) 確保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在有需要時佩戴認可呼吸器具和扣上連接救生繩的安全帶,並為工人提供這些裝備;
(e) 制定適當的緊急應變程序;及
(f) 向所有有關的工人提供所需的資料、指示和訓練。
為使有關行業獲得充分時間作出適當準備,以及讓工人有足夠時間接受訓練,政府建議新規例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十二個月才生效。勞工處會向東主、承建商和合資格人士發出密閉空間工作守則。
在這條新規例下,合資格人士必須是註冊安全主任或持有密閉空間工作危險評估及管理的證書,核准工人須持有密閉空間工作的認可證書。訓練一名合資格人士需三至四天,而訓練一名核准工人則需兩天。因此,為符合新規例而引致的額外成本極低。
我們已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規例。經過立法會一個專責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規例的小組委員會(由鄭家富議員擔任主席)的審議,政府同意就新規例作出多項修訂,修訂建議詳列於本議案建議通過的立法會決議內。
建議的修訂包括:
(a) 在新規例第2條中就"密閉空間"作出新的定義,與及加入一項對"指明危險"的定義。這些修訂更清楚訂明密閉空間的定義,亦消除在現行規例下執法行動所遭遇到的困難。
(b) 在第5(4)條中加入新條款,容許一名合資格人士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建議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對具潛在危害性的事物,作出持續性監察。
(c) 修訂規例第14條,容許東主或承建商就違反涉及監禁刑罰的條文的檢控,可以作出合理辯解,同時亦對罰款的水平作出調整,以反映所觸犯的違例情況的嚴重性。
小組委員會已經表示,在經過這些修訂之後,支持通過新規例。我想藉此機會多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對修訂和改善規例條文的工作。
在審議本規例期間,小組委員會成員向政府反映,要求有法例條文容許工人在遇到對他的安全或健康有嚴重危害的情況下,拒絕從事某項工作。政府查看過鄰近國家、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的法例後,發現英國及鄰近國家(即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南韓)均沒有訂立法例,讓工人可以用工作危害個人安全及健康為理由而拒絕工作。不過,加拿大和澳洲某些省份,則訂有這方面的條文。
在那些有立例訂明工人可以基於安全或健康理由拒絕工作的國家,通常都會設有一個機制,以便問題出現時,可以由第三者即場解決。以加拿大安大略省和澳洲為例,前者成立了健康及安全委員會,後者則設有安全及健康事務代表,有了這樣的機制,遇有問題時可以通過適當途徑,消除僱員對有關工作可能對他的安全或健康構成危害的顧慮,使工作不致受阻。
我們原則上認同工人在面對嚴重危害他們的安全和健康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工作的意見。不過,我們要同時考慮如何清楚界定這些情況和是否需交由第三者即場解決問題的機制。
政府將於稍後提交《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議案,建議立法會通過。新規例將為安全管理制度下的安全委員會及其他機制提供一個法律架構。我們在制訂新的安全管理規例下的工作守則時,將會建議釐定準則,界定嚴重危害工人安全或健康的客觀情況,和設立一個機制,解決工人應否拒絕工作的問題。我們一定會就有關的工作守則,包括具體安排和細節,廣泛諮詢僱主及工會代表。我們的目標,是在保障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大前提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和平衡僱主和僱員的利益。
最後,我促請各位議員通過規例,加強在密閉空間作業工人安全保障。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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