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免簽證安排及外國人申請家屬來港居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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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公布,由今日(星期一)起,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民來港旅遊免簽證的逗留期限將由三個月改為十四天。

  入境處發言人說﹕「我們對入境簽證的規定不時作出檢討,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考慮因素包括與個別國家的聯繫及旅客的入境紀錄等。我們最近的檢討顯示,目前印度、巴基斯坦及孟加拉的國民可以免簽證訪港三個月的規定,為本港帶來各種入境管制問題,包括非法工作和利用各種非法手段留港。因此,我們決定縮減這三個國家的國民訪港免簽證期限。」

  「我們相信真正來港旅遊或公幹的人士不會因此受影響。至於那些需要延長逗留時間或經常訪港的旅客,他們可以按情況需要申請延期逗留或旅遊通行証。」

  「我們會繼續注視情況,在需要的時候修訂簽證規定。我們的目的是方便真正的訪港旅客,同時保持有效的入境管制。」

  此外,入境事務處公布,由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起將會實施新的外國人入境居留規定。外國人以依親身份在港居留時,將不能以擔保人身份申請其本人的家屬來港居留,除非其後他本人取得了香港的居留權或以其本身條件獲准在本港工作,開設或參與任何業務。

  入境處發言人說﹕「我們的外國人入境居留政策已經實施了很久,期間社會的環境和各種因素已起了很大的變化。修改依親申請的擔保人條件是為了配合現今的社會環境和需要,從而保障本港居民的利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