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加快收回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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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轄下的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星期四)通過,採取新措施改善根據各項自置居所計劃收回租住公屋單位的情況。這些自置居所計劃現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新措施適用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公布的所有自置居所計劃。實行以後,以綠表資格成功申請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在接收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時,或利用自置居所貸款所購單位的轉讓契據簽立時,須向房署遞交遷出通知書,以示終止租約,並於一個月內將公屋單位交回房委會。

  租戶如在遷出通知書到期後仍繼續佔用該單位,須就佔用期間繳付佔用費,金額為租戶現時所繳交之租金淨額三倍加差餉;若租戶本身正繳付市值租金,金額則為市值租金或淨租額三倍加差餉,以較高者為準。

  委員會又定出公屋租戶交回單位的時間上限為三個月,其後如租戶申請延期,一般不會獲得考慮。如有充分值得體恤的特殊個案,則須由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按個別情況審理。

  在原有的措施下,雖然各項自置居所計劃的成功申請人士,須於接收新居所後的兩個月內交回公屋單位,但租戶通常會提出各種理由,如裝修方面出現困難、生活/健康問題等等,藉此拖延遷出,而房署亦沒有規定這些租戶最遲須於何時交回其公屋單位。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容許擁有自置物業的公屋租戶長時間享有雙重房屋福利,實有欠公平。原則上,房委會可以停止資助那些未有在遷出通知書到期前交回公屋單位的住戶。在研究延長收回公屋單位的上限至三個月時,已經考慮到他們購樓後須在極短時間內交回單位的困難。」

  發言人續稱,房署亦會提醒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前,以綠表資格成功申請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須於兩個月內交回公屋單位。若其後仍繼續佔用該單位,則須繳交佔用費,金額為租戶現時所繳交之租金淨額三倍加差餉;若租戶本身正繳付市值租金,金額則為市值租金或淨租額三倍加差餉,以較高者為準。

  發言人表示,新措施是與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相符。根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顯示,於一九九二/九三年度至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期間,由各項自置居所計劃成功申請人交回的公屋單位中,約有兩成,即八千九百多個單位是超逾兩個月的正常期限才收回。

  房署就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制定了一系列相應措施,改善收回單位的制度,部分已付諸實行,包括改良資訊科技系統,以便屋h房屋事務經理及地區高級房屋事務經理監察收回公屋單位的情況。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