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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一)列明:人人有權為避免逼害在他國尋求和享受庇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特區政府會否向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政治庇護;若會,來自中國內地及台灣的人士是否包括在內;
(b)上述(a)項的政策與前港英政府的政策有何不同;
(c)自1997年7月1日至今,當局共收到多少宗要求提供政治庇護的申請;當中獲得批准或被拒絕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d)現時當局處理該等申請的程序為何;與前港英政府所採納的程序比較為何;
(e)當局需否就向申請人提供政治庇護與否一事徵詢中央人民政府;及
(f)當局會否把曾申請政治庇護的人士的個人資料交予中央政府?
答覆:
主席女士:
(a)及(b)除了作為越南船民的第一收容港以外,政府在回歸前或後並沒有為任何人提供政治庇護的政策。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有關越南船民第一收容港的政策亦告終止。
對於以特別人道或恩恤理由申請在香貍~留的個案,一如以往,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以根據《入境條例》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人士在香港逗留。
(c)特區政府並沒有為任何人提供政治庇護的政策,亦無有關數字。
(d)由於特區政府並沒有提供政治庇護的政策,所以也沒有處理申請政治庇護的特別程序。至於香港作為越南船民第一收容港,直至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為止,所有越南船民抵港後,均按特定程序處理,包括甄別難民身分。合資格者可被安排移居第三國家,經甄別為非難民者則須遣返越南。自從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有關越南船民第一收容港的政策取消後,所有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m像來自其他國家的非法入境者一樣,被扣留等候遣返原居地。
(e)及(f)根據《基本法》,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特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無需徵詢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或將有關的個人資料交予中央人民政府。
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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