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必須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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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星期日)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必須遵照法例的規定經營業務,否則將有可能被檢控。

  勞工事務主任(職業介紹所事務組)林周麗華說︰「任何人士如其經營的業務是替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必須向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組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同時他們必須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她補充說︰「經營者須在開始經營前最少一個月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牌費為二千元,分行牌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

  根據《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向每名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可超過其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職業介紹所亦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僱傭條例》,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向求職者濫收費用均屬違法,每項罪名均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市民可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職業介紹所事務組,查閱一份載有香港職業介紹所資料的最新名單。

  此外,他們可親自前往職業介紹所事務組或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向該組查詢或投訴有關經營職業介紹所事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