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保安人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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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460章)生效以來:

(a)有關當局共接獲多少宗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其中已獲批准的數目為何;

(b)因申請人有定罪紀錄而不獲批准的申請數目為何;有否統計該等人士被定罪與提出申請兩者日期相距的時間;若有,請把該等相距時間以5年為一組別分別列出;及

(c)有關當局在審批有定罪紀錄人士的申請時,會否考慮該等人士被定罪與提出申請兩者日期相距多久?

答覆:

主席女士:

(a)截至1998年11月30日為止,香港警務處共收到123,805份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當中的119,418個申請已獲批准。

(b)因過往犯罪紀錄而不獲批准的申請為768份,其中包括因毒品、爆竊、暴力和性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警務處並沒有以5年為一組別或其他形式去統計該等人士被定罪的日期與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日期相隔多久。

(c)保安及護懋~管理委員會根據《保安及護尷A務條例》已於一九九五年訂立發出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準則,其中一項是申請人必須品行良好,因此,警務處處長在接獲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時,必須考慮申請人的刑事紀錄,及所犯罪行的性質。曾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者,倘屬下列情況,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a)入獄刑滿獲釋不逾兩年;或

   (b)接受感化或擔保期間。

  所以,警務處處長是會考慮申請人被定罪與提出申請日期的時間差距。但並非凡有犯罪紀錄的申請都不獲接納,在考慮有關因素後,警務處處長會行使酌情權,向適合擔任保安員的申請人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