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進口食鹽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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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陸恭蕙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霍羅兆貞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的食鹽主要來自中國內地。就此,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a)有否定期對進口食鹽進行化驗;

(b)香港對食鹽的質素要求認可水平與內地的要求水平如何比較;及

(c)現時香港的監管預先包裝食鹽的標記和標籤的規例與

(i)香港在1996年以前的有關規例,及

(ii)內地現行的有關規例

  如何比較?

答覆:

主席女士:

(a)壎芵p的食物監察計劃有定期就進口食鹽作出檢驗。

(b)壎芵p用以評估食鹽質素的標準是根據多個先進的國際食物安全組織的建議而釐定的。一般受注意的成分是氯化鈉(以乾基計)。香港的要求是氯化鈉(以乾基計)佔食鹽的97.5%。這與內地的要求(即97%為氯化鈉(以乾基計))基本上相同。

(c)(i)現時,預先包裝食鹽的標記和標籤是受《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例)的附表3所監管。規例最近曾於1996年被修訂,主要的幾個修訂項目如下:

* 極容易腐壞的預先包裝食品必須標明「此日期前食用」一欄;

* 任何人如在「此日期前食用」一欄所標明的日期後售賣、供應或展售該等預先包裝食品,即屬違法;及

* 除了製造商或包裝人或獲授權的其他人士外,任何人若更改、除去或塗掉根據有關規例在食品標籤註明的資料,即屬違法。

  由於預先包裝食鹽不屬於極容易腐壞的食物,因此,可豁免遵從標明「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規定。但是,自1996年起,除了製造商或包裝人或獲授權的其他人士外,任何人若更改、除去或塗掉根據有關規例在預先包裝食鹽的標籤註明的資料,即屬違法。

(ii)香港與內地對預先包裝食鹽的標記和標籤的規例要求相若。這是由於兩地均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聯合國的食物安全當局)的建議而制定有關要求。兩地規例的比較如下:

標籤要求               香港     內地

食物名稱               需要     需要

配料表                需要     需要

保質期                需要     需要

製造商/包裝商的名稱與地址      需要     需要

數量、重量或體積           需要     需要

使用適當語文             需要     需要

特別使用說明             需要     建議

特別貯藏說明             需要     需要

輻照食物的標示            需要     需要

品質級別標示             不需要    需要

產品標準號碼             不需要    需要

批號標記               不需要    建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