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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何敏嘉議員的提問和衛生福利局局長霍羅兆貞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保存及披露病人的醫療紀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現時有何法例、行政措施或指引指示醫院、診所和私人執業醫生如何填寫及保存病人資料及病情紀錄;當中規定須予紀錄的資料及醫療紀錄的最短存放期為何;及
(b) 病人及其家屬可根據甚麼法例、行政措施或指引向有關方面索取病人本身的醫療紀錄?
答覆:
主席女士:
(a) 在收集、保存及發放病人資料和病情紀錄時,各公立及私家醫院、診所及私人執業醫生均需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內所訂明的原則和規定。根據這些原則,資料使用者只可收集與其職能有關的個人資料,所收集的資料須屬適量,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其用途所需的時間。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壎芵p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規定,分別向轄下的醫院及診所發出指引,指示該如何處理和保障醫療紀錄,以及醫療紀錄的存放期限。根據指引,醫院和診所在病人紀錄方面,只能紀錄與病人健康和治療程序有關的資料。醫管局的指引更詳細地列明了須予紀錄的資料,例如,病人入院日期、病歷、身體檢查報告、臨床觀察、治療指示、醫療程序、化驗結果及配藥紀錄等。壎芵p的醫療紀錄亦會同樣收集類似資料。至於病人紀錄的存放期限,要視乎資料的性質而定,為了應付病人可能再次求醫或要求索取其醫療紀錄,醫管局及衛生署訂明,在一般的情況下,存放期為6年。
壎芵p已通知各私家醫院注意及執行法例的規定。香港醫學會亦已就條例,編制了一份資料簡介,供會員參考,及向他們建議如何執行該條例的規定。
(b)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資料保障原則,病人或作為其授權代表的有關人士,包括病人家屬,可向各醫療機構或私人執業醫生要求查閱及索取有關病人的醫療紀錄。
另外,政府制定了「公開資料守則」,要求各政府部門遵守。病人可根據此守則,向壎芵p要求索取其個人醫療紀錄。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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