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首置計劃擁有物業所訂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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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永森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局局長黃星華的答覆:

問題: 在七月三十一日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房屋局局長曾承諾會就未能完成物業交易的私人樓宇準業主被視為不符合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申請資格一事,徵詢法律意見,然後再作回覆。房屋局局長其後回應本人所作的書面跟進時,更承諾會進一步研究該項問題。然而,本會至今尚未接獲政府的具體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甲) 有否徵詢法律意見及進行研究;若有,有關進展為何,以及何時向本會提交答覆;

(乙) 把未能完成物業交易的私人樓宇準業主視作擁有物業,而不讓其根據上述計劃提出貸款申請的理據為何;及

(丙) 上述貸款計劃就擁有物業所訂的定義,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推行協助市民置業的各項計劃所訂有關定義是否相同;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由於財務委員會委員關注到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就擁有物業所訂的限制,我們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取得房屋署和房屋協會的法律顧問的意見。

  綜合來說,我們所得的法律意見是,任何人士在簽訂購買住宅物業的合約(一般稱為“買賣協議”)後,在法律上便擁有該物業的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即是說,有關物業被視為屬於買方,而賣方形式上保留該物業的合法業權,直至買方全數繳付買價。這項衡平法上的權益具有金錢上的價值,並可在市場公開轉讓。我們稍後會向財務委員會發出一份正式的答覆。

  至於問題的(乙)部,有關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的申請資格,政府的政策是十分明確的,就是運用有限的資源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而不是資助一些已有能力購買住宅物業的人士。既然任何曾簽訂買賣協議的人士已顯示他們有能力購買住宅物業,因此,他們一般並無資格申請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的資助。

  至於問題的(丙)部,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就擁有物業所訂的定義,與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所推行的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和貸款計劃的有關定義相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