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建議訂立實質的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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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刊登憲報。條例草案建議訂立實質的欺詐罪以確保有關罪行的涵蓋範疇沒有缺漏。

政府發言人說:「本港現時沒有一般的欺詐罪,目前在盜竊罪條例內與欺詐有關的罪行並不涵蓋一切欺詐罪。」

發言人解釋說:「假如兩人或多於兩人涉及欺詐行為,他們可能被控以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但假如只有一人單獨行事,則除非有關行為屬於盜竊罪條例目前所訂罪行其中一項的範疇,否則不構成罪行。」

當局建議新的欺詐罪應適用於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行騙者獲得利益﹔或令行騙者以外的人蒙受不利。建議刑罰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十四年。

發言人說:「新訂罪行不只保障個人在所有權上的利益,也保障了公共行政體系的誠信這項公眾利益。」

另外,當局認為現存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應予保留。

發言人表示,香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大多已把串謀詐騙罪列為可引渡罪行。

當局相信,訂立新的欺詐罪後,香港作為地區內其中一個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將更為提升。

條例草案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