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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答覆如下:
問題:
數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因涉嫌在香港進行綁架活動,最近在廣州接受審訊,此事引起廣泛關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及三十九條的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已採取何等行動,以確保:
(a) 這些居民是在正確的司法管轄區內接受審訊,並且獲得公平及公開審訊;
(b) 在香港所犯的罪案,只會在香港審訊;及
(c) 在香港所作的行為不會被引用為中國內地刑事程序的依據?
答覆:
主席女士:
這條問題可分為三個部分。
(a)部的答覆
關於問題的第一部分,據我們所知,張子強和另外35名共同被告人是因在內地犯罪而按內地法律在內地受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訂明,對於在內地犯罪的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法都適用;此外,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內地發生,均作在內地犯罪論。張子強一案中,綁架罪行雖然據稱是在香港發生,但卻是在內地進行策劃和準備,包括購買彈藥和爆炸物。相信議員都知道,策劃犯罪相當於預備犯罪,是一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懲處的罪行。
我知道公眾對傳媒不獲批准採訪審訊程序一事非常關注。據我們所知,被告人家屬和其他獲授權人員都可以出席審訊。張氏和其他共同被告人一共有56名法律代表。所有被定罪的人均有權就判決和刑罰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們如果懷疑審訊不公平,可在上訴中提出。雖然政府不能評論其他司法管轄區所進行的審訊程序是否公平,但由於此事備受香港傳媒關注,政府會把傳媒的意見轉達內地當局。
(b)部的答覆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特區法院對任何被指違反特區刑事法律的人均有審判權。
不過,第十九條並沒有賦予特區法院“專有審判權”。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有權根據其法律,對被指在香港犯罪的人提出刑事訴訟。同樣地,香港法院也可對一些在外地發生的罪行展開法律程序。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我曾在公開聲明中表示,據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理解,內地法院有權審判屬於內地居民而在內地以外的地方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過,這項涉外司法管轄權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犯罪的香港居民,因為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區法院對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為使香港可以對在香港犯罪但潛逃外地的罪犯提出刑事訴訟,政府正採取行動,盡量制訂更多移交逃犯的正式協定,以便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正式要求引渡疑犯回港受審。
至於內地方面,我們曾多次商討作出正式移交安排的可能性,但至今尚未成事。在作出正式移交安排前,我們與內地訂立了非正式的行政安排,把只涉及在港發生的罪行的香港居民送返香港;至於同時觸犯內地法律的香港居民,則待他們在內地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服刑期滿後才送返香港。
(c)部的答覆
第三部分的答覆與我剛才所說的大致相同。在某些情況下,內地法院可以合法地對在香港發生的罪行(例如當該刑事罪行部分在內地發生時)行使審判權。政府已採取行動減少內地法院行使這項審判權的機會,包括作出我剛才提及的非正式安排,並致力達成正式的移交安排。沒有移交安排,審判權的分工變得沒有意義,因為特區能審理的案件,嫌疑犯逃到內地,若內地不能審理又不能移交,他便會逃出法網。
政府與內地商討可行的移交安排時,會嘗試澄清特區法院和內地法院可能對在香港發生的罪行同時有審判權的情況,並研究如何處理和解決問題。
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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