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農地上建築物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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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所作提問及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在農地上只用作飼養禽畜的建築物(俗稱“農舍”),如其高度超出當局所訂的規限,均須清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目前用作飼養禽畜的農舍的高度規限為何;

(b) 在過去3年,有多少間農舍因高度超出規限而須清拆;及

(c) 當局會否考慮因應目前土地短缺的情況,放寬農舍的高度規限;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a) 經地政總署核准並在農地上搭建只供農業用途(包括用作飼養禽畜)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逾4.57米。然而,如屬房屋署於一九八二年所進行的寮屋管制登記的登記寮屋及只供農業用途的建築物,則只要這些建築物沒有改建,又或者這些建築物並未受清拆行動影響,均可依照當時所登記的原有形式暫准存在。

(b) 在過去三年,經地政總署核准的農業建築物,並沒有因高度超出規限而須清拆的紀錄。然而,在同一期間,約有四百間屬於寮屋類別的農業建築物因違例搭建或擴建或改變用途而被清拆。

(c) 目前在農地上只供農業用途的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逾4.57米的限制是合理的,我們認為並沒有理據顯示須要放寬這個限制。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