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例加強管制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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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令《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以加強現時對酒後駕駛的管制,以及改善執法程序。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表示,條例草案將會收緊司機的血液所含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由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毫克酒精降低至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毫克酒精。

  發言人說:「對大多數人來說,五十毫克酒精是相等於喝下大約兩罐淡啤酒或一小杯半葡萄酒之後首一小時內血液中的酒精濃度。」

  「自酒後駕駛法例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實施以來,交通意外的數字有所改善。不過,酒後駕駛仍然是導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九九七年,每十名在交通意外中喪生的司機,便有三名在事發前曾經喝酒。」

  「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進一步收緊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加強阻嚇酒後駕駛。」

  發言人補充說,現行的法例將會進行修訂,以便簡化有關的執法程序。

  條例草案亦會改善學校私家小巴的發牌機制,將之撥歸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內。

  發言人說:「把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學校私家小巴,將可讓運輸署署長更有效地為該類小巴訂立新的安全規定。」

  此外,條例草案亦會糾正有關停車收費錶和新九龍灣驗車中心的付款安排。

  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