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吊板工作具潛在危險(只發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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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星期三)解釋,在屋宇進行翻新外牆時採用吊板(行內稱繩架)工作,會帶來很多潛在危險,故此安全專業人士都不主張採用,而勞工處亦拫據法例的精神予以禁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考慮批准使用。承辦商可改用較安全的棚架、工作台或懸吊式棚架(俗稱吊船)施工。

  勞工處在考慮有關個案時,亦顧及法例對工人的影響,並已和建造業訓練局取得協議,加開培訓工人使用吊船的特別課程。

  勞工處發言人說,使用繩架進行大廈外牆油漆工程時,工人祗是倚靠一塊實木板的支持,任何系統或組件及人為的失誤都會引致嚴重甚至導至死亡的意外,即使工人已配戴安全帶,他下墮時亦有可能拉傷脊椎。

  使用工作繩架引致意外的原因包括以下各點:

  (一) 開始使用工作繩架前,工人需要跨過天台的邊沿而坐於實木板上,工人在這時通常都未扣穩安全帶,隨時會由大廈的高處跌至街上。

  (二) 工作繩架的滑輪和獨立救生繩,都是縛於大廈天台一些固定物體上,這種縛紮方法純粹倚賴參與工人的經驗和判斷,可靠性存疑,如果工人選擇穩固物時有任何錯誤,後果都會很嚴重。

  (三) 縛紮滑輪及獨立救生繩的繩結是否穩固,完全取決於工人技術熟練的程度,縛紮時有錯失或遺漏,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

  (四) 尼龍纜的強度是影響安全的另一關鍵,由於工作是在戶外進行,尼龍纜受到日曬雨淋,同時在工作時尼龍纜與天台樓邊的磨擦和受到化學品的侵蝕,都會令尼龍纜出現損耗,所以它們是否能保持足夠的強度始終是一大疑問。

  (五) 當工人開始坐著繩架由大廈天台滑下之後,他們不可能在中途加添油漆,所以他們會把幾桶油漆掛在繩架的兩邊,由於油漆桶不是牢固地扣穩,任何擺動都可能令油漆桶跌到街上,傷及無辜的途人。

  (六) 由於工作繩架的設計限制了工人的活動空間,長期工作會引致肌肉扭傷甚或令脊骨受損。

  發言人說:「由於使用工作繩架較易引致嚴重的傷亡,而實際上大部份情況都可以改用較安全的系統,包括棚架、合適工作台或懸吊式棚架(俗稱吊船),所以安全專業人士都不主張使用工作繩架,祗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考慮。」

  「就使用繩架所帶來的很多潛在危險,本處一向都跟據法例精神而禁止其使用。除非在工程持續期較短,以致使用吊船變得不合理或並不是切實可行,否則本處會向有關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以消除即時危害。」

  「本年三月中,本處亦曾經向兩間不同的承建商,發出類似的通知書,而並非是因為某些人士的反映而作出的回應。」

  「房屋署很多外牆維修保養工程為期都很長,往往為期數月,所以這些工程不應視為短暫。從本處過往經驗得知,很多承建商在收了本處的暫時停工通知書後都會接受本處的意見,採用其他較安全的設施如適當的工作台,棚架或吊船等來完成其工程。」

  發言人說:「本處所發給承建商的任何信件如“擬送達暫時停工通知書的通知”或“暫時停工通知書”,都只會給予承建商或其代表。當然,如果這位簽收的人士亦是承建商的負責人,合夥人或其代表,本處亦會要求他們簽收該等信件。」

  勞工處代表曾於本年十月二十日在兩位立法會議員辦事處中會見了承接房屋署外牆油漆的承建商及繩架工友代表,向他們清楚解釋使用繩架的種種危險,現在法例的要求,及勞工處對使用繩架在屋宇外牆油漆維修的立場及執法的尺度。

  「至於發出停工通知書是否會影響工人生計,勞工處亦非常重視。在發出暫時停止使用繩架在外牆油漆通知書之前,本處亦詳細考慮這方面的影響。如果承建商改在屋宇外牆蓋搭棚架或使用合乎法例要求的吊船,工友們便可以在一個比較安全的環境工作,生計亦不會因此受影響。勞工處亦考慮到工友們要持有建造業訓練局發出的吊船證書,才可以操作及在吊船上工作,所以亦已和建造業訓練局聯絡取得協議,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安排課程給這些工友到建造業訓練局接受使用吊船的訓練。」

  「就最近所發出的暫時停工通知書,受影響的工友人約為76名。跟據本處所得的資料顯示,工友採用繩架或吊船,或在棚架工作台上工作,工資都相約。故此工友轉在其他較安全環境下操作,大概亦不會影響其生計。」

  「由於部份暫時停工通知書涉及房屋署屋h外牆油漆。勞工處亦即時與房屋署屋宇保養組聯絡,商討解決辦法。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會協助各承建商尋求一個合理及可行的外牆油漆工作程序,恢復工作。如果在不能使用吊船的位置,迫不得已使用繩架時,本處的職業安全主任亦向他們清楚解釋各項的嚴格安全要求。年底前,當所有有關合約完工之後,房屋署新批的合約亦會作出檢討,要求承建商嚴格遵守勞工處所作出的指引。」

  發言人說:「由於使用繩架在外牆油漆風險高及危害大,雖然過去數年沒有繩架工友意外死亡,但我們不能單靠意外數字評估是項工作的風險。」

  「繩架的使用,在某些較為重視職業安全的國家,亦有和香港同樣的嚴格要求。長遠而言,繩架工作應由較安全的工作程序代替。有關高空工作的法例修改,亦已經在立法局開始討論。」

  自從有關繩架的法例在一九八四年正式執行以來,勞工處亦已多次提醒業內承建商及其他政府部門,有關法例的要求。除非工程期非常短,或因屋宇的外形不能使用吊船之外,絕對不應考慮以繩架作為主要的外牆維修或油漆工作。

  「本年十月初,本處就一宗要求覆核暫時停工通知書的個案,向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諮詢,有關使用繩架進行外牆油漆工作的一個個案,就應否確認、撤銷或更改該通知書,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職業安全專業人士、職安局的代表、及建造業內的僱主及僱員代表等所組成。而在該個案中,各委員一致認為使用繩架進行外牆油漆工作,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迫切危險,故此一致認為該停工通知書應予確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