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倫敦金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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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導,涉及本地倫敦金買賣的欺詐事件在本港有增加趨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一) 過去兩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投訴本地倫敦金買賣詐騙的個案;每宗個案平均涉及的金額為何?

   (二) 當局有否就有關投訴作出檢控;若有,檢控個案的數字及對被定罪者判處的平均刑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計劃制訂法例加強監管本地倫敦金的買賣活動,若有,制訂該等法例的具體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議員查詢的資料現列載於以下附表 -

          1996     1997    1998

                         (直至九月為止)

警方接獲的投訴

個案數目      142      129      161

每名投訴人平均

牽涉的金額   $150,000 $270,000 $150,000

   (二) 警方對每宗有表面証據顯示涉及不法活動的個案均會進行調查。目前牽涉二十三家公司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之中。在已完成的調查當中,警方已對兩宗個案進行起訴:其中一宗在一九九六年提出起訴,最後法庭根據《保障投資者條例》(註釋)(香港法例第335章)判決一名人士罪名成立,並罰款七萬五千元;另一宗個案由警方根據相同條例起訴,現正在排期聆訊當中。

   (三) 本地倫敦金巿場是於七十年代中期在香港成立,至今一向運作良好。香港現在是亞洲區最大的倫敦金交易中心,根據一九九七年底的粗略估計,每天的成交量約有一億九千萬美元之鉅,約相等於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每日成交量的七倍。

   在其他主要的倫敦金交易巿場例如紐約和倫敦,倫敦金的買賣基本上不受任何規管。 該些地區的倫敦金巿場皆為高度成熟的巿場,參與者絕大部分是一群有經驗和專業的交易商,買賣形式一般以批發為主。 目前,本地倫敦金巿場有大概七十名活躍的交易商,而任何人士皆可以參與該巿場的買賣。

   有關接獲倫敦金買賣的投訴,主要是針對以買賣倫敦金為名,並以招聘廣告為招徠的欺詐及訛騙行為,事實上與真正的本地倫敦金巿場的買賣制度無關。這些不法行為的監管其實已經包括在由警方執行的《盜竊罪條例》內(香港法例第210章)。一經定罪,違反該條例者需要付上刑事責任。而一些以欺騙手段或不實資料哄騙他人買賣倫敦金的人士,也會被《保障投資者條例》所制裁。

   有鑒於本地倫敦金巿場的特質,同時有關的投訴實質為與真正倫敦金買賣無關的欺詐行為,政府維持一貫的立場,認為最有效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方法是公眾教育,而非監管真正的倫敦金巿場。在這方面,我們已經採取了眾多措施,務求提高公眾對有關買賣倫敦金的欺詐行為的警覺。這些措施包括不時發出新聞公布、派發小冊子和舉辦定期的講座,向求職人士講解不同的求職陷阱,包括本地倫敦金買賣和其他金融投資項目。我們亦有製作電視節目,例如在「警訊」 與及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製作的投資者教育節目中,警惕公眾提防以買賣倫敦金為名的欺詐行為和投資陷阱。

   財經事務局亦印制了一份單張,列出有關以買賣倫敦金為名的欺詐案通常使用的手段。該單張已經在各區政務處、各公共屋h、中學和大專院校派發。我們也鼓勵老師們向學生講解在尋找兼職或暑期工時必須提防的求職陷阱。 單張內也印有財經事務局、勞工署和警務處內專責向公眾解答有關倫敦金的問題和接受投訴的人員的電話號碼,供公眾查詢和投訴。

   我想強調,不法之徒可以用各種形式或名目設下求職陷阱。倫敦金只是其中一種被利用作為欺詐和訛騙活動的工具。即使政府立法監管了倫敦金的買賣,其他各式各樣的商業活動也有可能被利用作為代替品。我們因此深信正確的措施是致力提高公眾對保護自己的警覺性,避免受欺詐及訛騙行為所傷害。這遠比向一個行之有效,既有效能、又高效率的巿場實施無需要的監管為佳。

註釋:  有關人士被裁定一項根據保障投資者條例第3(1)(b)條有關「欺詐地或罔顧後果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名成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