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保姆車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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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陸恭蕙議員的提問,以及署理運輸局局長何鑄明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兒童乘坐學校私家小型巴士(俗稱〝保姆車〞)的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甲) 每輛保姆車最多可接載多少名六歲以下的兒童;

(乙) 在過去五年,共有多少宗涉及沒有在座位上設置安全帶的保姆車的交通意外;在該等交通意外中,分別有多少名兒童乘客死亡或受傷;以及仍在接受治療的嚴重受傷兒童的預測療程和治療結果為何;

(丙) 會否考慮規定乘坐保姆車的兒童必須扣上安全帶;若否,原因為何;保姆車內缺乏跟車保姆是否不實施該規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丁) 會否考慮規定保姆車必須有跟車保姆;若否,原因為何;及

(戊) 規定學童巴士必須有跟車保姆的理據是否亦適用於保姆車?

答覆:

主席女士:

  車輛登記證上列載有關車輛的合法接載人數。一般而言,保姆車的乘客人數約為十二至十六人。然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之下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規定:

  (i)不足三歲的兒童不計算作一名乘客;以及

  (ii)三名三歲或以上但身高不超過1.3米的兒童,則算作兩名乘客。

  因此,每輛保姆車最多可合法地接載多少名六歲以下的兒童,須視乎有關車輛的法定座位限額,以及所接載兒童的年齡和身高而定。

  由於法例並未規定保姆車必須裝有安全帶,政府沒有根據保姆車在發生意外時是否裝設了安全帶而另設分類,備存有關的意外統計數字。不過,在過去五年,當局發現有一百三十一名十五歲以下的乘客在他們所乘坐的保姆車涉及交通意外時,並沒有配用安全帶(不論車上是否裝有安全帶)。在這一百三十一名乘客當中,有五名傷勢嚴重,其餘則受了輕傷。關於這五名重傷的乘客,政府並沒有資料顯示他們是否仍在接受治療。

  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當局已強制規定接載小學或幼稚園學童的校巴,必須有保姆跟車。與校巴比較,保姆車的載客量顯然較少。此外,在制定上述法例時,經營保姆車服務的業內人士非常憂慮一旦強制由保姆跟車,經營成本便會上漲,因此,當局一直未有對保姆車施加這項規定。

  一個由運輸署人員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現正檢討有關保姆車的安全規定,包括探討應否把強制保姆跟車的規定,擴展至適用於保姆車,以及應否規定搭乘保姆車的學童必須配用安全帶。檢討工作完成後,我們會就檢討所提出的建議,徵詢有關人士(包括保姆車業內人士)的意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