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縮減工作時間並不影響警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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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隊自去年四月二十日開始,在某些單位實行一項為期六個月的試驗計劃,將人員每周工作時間由五十一小時減至四十八小時,並研究其可行性及帶來的影響。結果顯示,要具體改善警務人員的服務條件,必需減少他們的工作日數,而不是時數。

  多年以來,管理階層及員工皆致力減少工作時數,使前線需輪更人員以及每周工作六日的同僚受惠。這是基於警務工作壓力大、體能要求嚴格,而且需要每日二十四小時、每年三百六十五天不停地為市民提供服務。

  為期六個月的試驗計劃顯示,減少工作時數無礙本港的法治,也沒有影響警務人員的工作效率、表現及對市民提供的服務。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杜偉義說:「我們從試驗計劃中同時發現,人員起超時工作津貼的開支明顯減少了,而無償的超時工作也相應減少。總括來說,警隊人員對這項計劃反應積極。」

  有見及此,警隊由去年十月十九日起,在各單位全面推行試驗計劃,所有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皆參與。

  對大部份人員來說,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相當於每日工作八小時。為縮減每日工作時數,人員一般會採用分隔的輪班時間及重疊更次。不過,這對某些需要正式交更的同事來說·則有實際困難。此外,大部份軍裝人員仍需要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半,而不是八小時。因此,這項安排並不能真正縮減他們的工時。

  杜偉義說:「要真正改善警務人員的工作條件,必需縮減工作日數,而不是工作時數。」

  為達到這個目標,所有前線人員及交通督導員,將由十一月一日星期日起,每日工作八小時四十五分鐘,每兩星期最多工作十一天。這相當於每周平均工作四十八小時零七分半鐘,略高於現時的每周工作時數。

  杜偉義說:「這個安排讓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交更,及讓他們在每周的一天休假外,每兩星期尚可輪休一天。我們可以因此更有效地運用資源,以及顯著改善大部份人員的服務條件。」

  每天工作八小時四十五分鐘的安排並不適用於所有單位,尤其是需要不定時工作的人員。不過,長遠來說,全體警隊人員將採用一套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

  杜偉義說:「別忘了,警隊現在仍全面試行縮減工時的計劃,警務處處長並將於適當時候檢討整項計劃,確保該計劃達到預期效果。」

  他說:「在試驗計劃餘下的時間,警隊將透過善用人力資源,精簡現行的工作步驟,包括利用電腦處理資訊科技及通訊等,維持足夠數量的軍裝警員在街上巡邏。除此之外,我們也將採取其他措施及策略,確保警務人員縮減工時不會影響對社會的服務水平。」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