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安達臣道石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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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陳智思議員有關安達臣道石礦場的提問及工務局局長鄺漢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議上的書面答覆:

問題:

  位於安達臣道石礦場的山嶺,有損本港的景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該石礦場過去12個月以來每月的產量為何;

(b) 有否就石礦場的運作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若有,結果為何;

(c) 有否接獲任何投訴,指該石礦場的外觀欠佳或運作時造成污染;及

(d) 有否計劃關閉該石礦場及修復該處的山嶺;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讓我先答覆問題(d)部有關政府就安達臣道石礦場(石礦場)所訂下的計劃。

  石礦場自一九五六年起投產。根據舊形式的合約,採石商在採石期間或完成採石後均無須修復有關的石礦場。因此,合約完成後,石礦場表面便會變得一片光禿。

  在一九八九年,政府根據都會計劃近郊及沿岸地區景觀發展策略,把石礦場劃定為影響景觀的地點,需要進行修復工程。政府因而決定關閉石礦場,並訂定新的修復石礦場合約,以修復礦場光禿的外觀。根據合約,承辦商/採石商必須按照核准的地形和各項細節,為石礦場進行平整和修復工程,並種植樹木,而承辦商/採石商可把挖掘出來的石礦料加工和出售,作建築用途。

  政府在制訂修復計劃時,曾廣泛徵詢轄下的發展進度委員會(現名為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當時的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西貢和觀塘區議會,以及其他關注團體的意見。

  新訂的修復石礦場合約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批出,根據該合約,採石商必須在17年的合約期內修復石礦場,並把有關用地平整為一幅40公頃的地台,作日後房屋發展用途。採石商必須向政府繳付費用,才有權加工和售賣石礦場的產品。

現就問題(a)、(b)和(c)各部提供以下資料:

(a) 由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八月期間,石礦場平均每月的產量為23萬公噸,產品包括碎石和其他岩石/泥土料(詳情見附件)。這些物料經進一步加工製成混凝土、瀝青、碎石料等各種石礦場製品後便可出售。

(b) 一九九三年,在修復工程展開前,當局曾就石礦場的運作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詳細評估採石和地盤平整工程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評估結果顯示,在進行採石和地盤平整工程時,空氣質素和水質會受到影響,並會產生噪音,而爆石和固體廢物亦會帶來影響。不過,評估研究在總結時指出,只需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和推行有效的監察及審核計劃,上述的影響便可受到控制,使石礦場符合既定的環保標準和指引。這項評估研究已獲有關的區議會和政府部門通過。採石商須負責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並須定期進行監測和審核工作,以確保石礦場符合環保標準和指引。

(c) 關於石礦場的外觀,一九九八年六月《南華早報》曾登載一篇題為〝大上托的山頭給噬去一口〞〈‘Bite into Mountain’ at Tai Sheung Tok)的文章。文中所指 "給噬去"的地方,其實是進行修復工程時所形成的。石礦場陡峭的斜坡最終會按設計的外觀削緩,而削緩後的表面會栽種草木。有關工程旨在改善大上托的整體外形和景觀,使大上托能夠與周圍的自然環境融為一體。當局會從石礦場表面的頂部開始,由上而下逐步進行美化工程和種植工作,而首階段的種植工作約在二零零零年年初完成。

  在過去兩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共接獲七宗投訴,指石礦場在運作時造成污染,其中只有一宗投訴可根據管制污染的條例採取進一步行動,其餘的投訴均不成立。當局是在一九九八年八月接獲該宗投訴,投訴人指石礦場內的混凝土廠排出灰塵。當局曾要求採石商採取可行措施,盡量減少排出灰塵。不過,混凝土廠其後在同年十月中拆卸,因此,環保署無須採取進一步的跟進行動。

  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的西貢臨時區議會會議上,區議員關注到石礦場對井欄樹居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他們關注的問題包括:

(i) 大雨時雨水把石礦場的沙泥沖走,引致沙泥在溪澗內沉積;以及

(ii) 因石礦場爆石而引致的震動。

  區內居民、西貢臨時區議會、土木工程署及採石商的代表在翌日(即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往現場視察,其後建議實施多項緩解措施,包括:

(i) 建造隔沙池,防止石礦場沙泥大量沉積;

(ii) 清理溪澗內的沉積物;以及

(iii) 在井欄樹的一所獨立式屋宇設置監測點,量度爆石引起的震動,以便衡量震動造成的影響。

  西貢臨時區議會代表同意實施上述措施。第(i)項已經完成,而第(ii)項有良好的進展。第(iii)項措施會持續進行;而至今所錄得的數據均沒有超過偽處處長訂定的限度。

  採石商正檢討爆石方法,希望能夠盡量減輕爆石引起的震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