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會暫時停工通知書可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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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提醒僱主及工作場地佔用人要嚴格遵照該處向他們發出的暫時停工通知書,否則將被重罰。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在最近一宗法庭個案中,一間公司由於不理會暫時停工通知書而被裁定有罪,被判罰款十萬元。

勞工處所發出的暫時停工通知書是要該公司暫停在一幢維修中建築物外牆所進行的建築工程,以免工人有從高空墮下的即時危險。

不過,勞工處人員在跟進巡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理會暫時停工通知書,而工人仍有危險,勞工處因而檢控該公司。

發言人表示,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十(六)條,僱主及佔用人必須要遵照發給他們的暫時停工通知書,以消除僱員有死亡或嚴重身體受傷的即時危險。

未能遵照暫時停工通知書的僱主及佔用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入獄十二個月,假如情況持續,每日加罰款五萬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