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教師可申請於退休年齡後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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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本學年及過去兩學年,有多少受聘於政府資助中、小學的校長已屆60歲的退休年齡;當中有多少人申請延任;申請獲得批准的有多少人以及他們獲得批准延任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本學年及過去兩學年,受聘於政府資助中、小學已屆60歲退休年齡的校長,申請延任及獲批准的人數表列如下:

         95/96學年  96/97學年 97/98學年

         -------  ------- -------

資助中學校長

(a)已屆60歲    25       31     41

   退休年齡

(b)申請在下一    21       27     36

   個學年延任

(c)獲批准在下    21       23     35

   一個學年延任

資助小學校長

(a)已屆60歲    44       56     57

   退休年齡

(b)申請在下一    39       48     55

   個學年延任

(c)獲批准在下    38       47     36

   一個學年延任

  《資助則例》規定,教師(包括校長)年滿60歲後,須在該學年完結時退休。不過,如校董會向教育署署長提出延聘建議,並提交醫事報告,證明有關教師或校長的健康狀況令人滿意,教育署署長可以批准有關教師或校長在年滿60歲後延任一個學年,其後可逐年申請,直至有關教師或校長在學年結束時年滿

65歲為止。延任的申請不是必然批准,而是需要每年檢討。

  教育署署長對於每宗延任申請,均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每宗個案的決定因素不盡相同,但一般而言會包括:

* 申請人/學校所提的理由;

* 學校的需要和特色,包括一般教職員的資歷;以及

* 個別個案的特殊情況,包括招聘困難,例如學校的位置偏遠,以及由於完全不能預知的因素,以致未能及時聘請新校長,或校內領導層職位懸空等等。

  教育署署長對每宗申請的最終決定,均是以學校和學生的利益為依歸。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