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召達時間代替行車時間作緊急救護車服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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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一)宣布,由十一月一日起,消防處的緊急救護車服務將以十二分鐘的召達時間,代替目前的十分鐘行車時間作為服務指標。

  他說:「召達時間指由接獲召喚至救護車或救護電單車抵達現場街道的時間,而行車時間則僅指救護車或救護電單車由出發至抵達現場街道的時間。」

  他表示,召達時間是由兩個接續的時間組成,分別是調度時間和行車時間。

  發言人解釋說:「由於行車時間並未把調度時間計算在內,因此召達時間是更實際的服務表現指標。」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現有服務承諾目標,是有百分之九十二點五的召喚達到十分鐘行車時間的水平。消防處在一九九五年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研究所提出的其中一項建議,是繼續以十分鐘行車時間作為服務表現目標,直至該處能恆常達到這個目標為止,但最終應以召達時間代替行車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表現指標。

  發言人說:「我們一直實施一九九五年顧問研究提出的建議,以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我們並已取得額外資源,在過去年間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此外,我們現正致力加建救護站,以增加緊急救護車服務在全港的覆蓋範圍。」

  消防處曾於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推行試驗計劃,利用新的集束無線電系統來衡量緊急救護車服務在召達時間方面的表現。在此之前,舊的無線電系統由於功能有限,未能自動衡量這方面的表現。

  發言人續說:「由於收集準確數據的技術問題已經解決,消防處將改以召達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表現指標,以便更有效地衡量服務表現。」

  緊急救護車的服務承諾目標,將維持在百分之九十二點五的緊急召喚達到新採用的十二分鐘召達時間,而十二分鐘召達時間的表現指標,與海外標準不遑多讓。

  他說:「由於本年十月及明年四月分別會有八十二和一百零八名增聘的救護員加入服務行列,我們預期在一九九九年第二季,緊急救護車服務可望實現建議的服務表現承諾指標。」

  「當緊急救護車服務能恆常達到建議的水平,我們將檢討可否把服務承諾訂定在百分之九十五的緊急召喚達到十二分鐘召達時間或將召達時間縮短。」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