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製構築物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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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星期日)表示,所有預製構築物包括組合屋、大型儲物櫃及活動型組合屋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方可動工。

  發言人談及最近一宗上訴個案時,發出以上呼籲。個宗中,上訴人沒有履行拆卸令,並指在他的物業天台的預製構築物只屬一座儲物櫃,而非建築工程。

  上訴審裁處在駁回上訴時,判決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工程的定義是包括預製構築物,必先要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發言人強調,這些預製構築物增加總樓面面積,與批准建築圖則不符合。這些構築物一般會影響照明及通風系統、走火通道,以及加重樓宇及鄰近樓宇的負荷。

  發言人呼籲消費者,切勿受貨品廣告宣稱這些預製構築物並不違反《建築物條例》所誤導。消費者在家中進行改建工程前,必須三思。

  根據《建築物條例》,豁免工程大致上為在樓宇內進行不涉及樓宇結構及沒有違返任何規例的建築工程。

  例如高度不超過一點五米及不超過護牆高度和不影響排水系統的儲物櫃可被接受。

  發言人提醒市民,樓宇內很多固定裝置,雖然為小型工程性質,但非屬豁免工程。

  他說:「建築事務監督不會命令立即清拆的違例固定裝置包括不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天台上延展不超過兩米的開敞式作保安用途的鐵絲網圍建物,從外牆延展不超過兩米及高度不超過多條樓梯樓宇主要天台及平台高度二點五米的可以收摺帆布遮蓋,從外牆延展不超過五百毫米的輕型冷氣機架及輕窗蓋,以及晾衣架。」

  如有疑問,市民可致電屋宇署樓宇安全熱線電話二六二六 一二三四查詢,或諮詢認可人士。

  今年上半年,屋宇署共發出一千六百九十四份法定命令,清拆違例建築工程,而去年總共發出三千一百零三份。

  今年首六個月,共有一千五百八十份法定命令已經履行,而去年已履行的法定命令就有二千七百二十二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