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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入境事務處在沒有法例授權下,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近20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政府如何及何時發現該部門的越權行為﹔若是近期發現﹐為何以往未能發現﹔若是早已發現﹐為何到現在才公開﹔及
(b) 政府有否就各部門行使權力的法律基礎,不時或定期進行檢討﹔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檢討工作是由有關部門各自進行,或是由一個部門負責統籌?
答覆:
主席女士:
(a)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由婚姻登記官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6條及《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13條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證明名列證上的人士並無與任何其他人士有結婚的紀錄。
入境處於今年八月完成的檢討,顯示法例的中英文本的含義不一致(有關條文載於附件)。但是,證明書上採用的字眼是符合《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6條及《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13條的中文本的(即“亦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並無結婚紀錄”)。
政府將會盡早修訂有關條例,以解決中英文本含義不一致的問題。
(b) 法治對香港至為重要。法治的重要一環,是政府官員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必須依法行事。
政府官員完全明白這點,並會經常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所做的是依法而行。如果我們對某項行動是否符合法例規定存疑,便會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假如現行的做法在法例上沒有足夠的依據,我們會尋求修訂法例,或考慮採取其他行動。
根據現行制度,決策局和部門會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我們認為這個制度比全面檢討政府行使權力的法律根據為佳,因為進行全面檢討,所涉及的政府工作範疇會極為廣泛,需要動用太多的資源,亦會令我們難以集中處理最需要取得法律意見的事宜。
律政司不單在接獲要求後才提供法律意見,更會不時主動向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例如闡述最近一些法庭裁決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以及就如何執行某方面的行政措施提供一般意見和指引。
附件
摘錄自《婚姻條例》(第181章)
26. 容許翻查及發出核證副本的權力
登記官可容許翻查由他管有的所有證書、證明書、許可證、登記冊及索引,並可發出其中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亦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並無結婚紀錄。
26. Searches may be made, and certified copies granted
The Registrar may allow searches to be made amongst all certificates, licences, registers, and indexes in his possession and give a certified copy of any entry therein, and issue a certificate to the effect that there is no record of a marriage between certain persons named having taken place.
摘錄自《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
13. 容許翻查及發出核證副本的權力
登記官可容許翻查由他為施行本部而管有的所有證書、證明書、登記冊及索引,並可發出其中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亦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並無根據本部登記結婚的紀錄。
13. Searches may be made and certified copies granted
The Registrar may allow searches to be made amongst all certificates, registers and indices in his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and may give a certified copy of any entry therein, and issue a certificate that there is no record of a marriage between certain named persons having been registered under this Part.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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