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經濟局局長關永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日有不少本港漁民在新機場附近的水域捕魚,被控擅闖禁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根據甚麼條例檢控該等漁民;至今共有多少名漁民因此受檢控;法院對被裁定擅闖禁區的人所處的罰則一般為何;
(b) 新機場附近的水域是否屬於禁區範圍;若然,禁區的覆蓋範圍為何;當局何時指定該處為禁區範圍;之前有否徵詢本港漁民的意見;
(c) 有否評估將機場附近的水域指定為禁區範圍後,對本港漁民的收入會有甚麼影響;及
(d)會否考慮向受影響的本港漁民作出賠償;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a)&(b) 為了保障航機飛行安全,確保導航訊號的傳送不受船隻干擾,以及飛行路線全無阻礙,當局由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在赤P角機場附近範圍設立了機場進口航道區及高度限制區,以管制船隻在該等地區的活動。該等限制區域位於大小磨刀洲和龍鼓洲,並包括新機場地台一帶的水域(詳情列於附圖)。在構思成立該等限制區域時,當局已廣泛諮詢航運業和捕魚業。捕魚業代表並未對該等限制區域的設立提出異議。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23條,任何船隻未經海事處處長允許均不可進入機場進口航道區;而任何超過某些高度限制的船隻均不可進入高度限制區。在高度限制區內,任何不超過指定高度的漁船的捕魚活動,則不受限制。違反有關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第三級罰款(港幣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自該等限制區域成立至今,並未有漁民或漁船受到檢控。
(c)&(d) 漁民在他們慣常作業的水域並無法定所有權,因此,當局認為不存在向他們作出賠償的問題,也無需評估設立限制區域對漁民收入的影響。
完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星期三)
| ||